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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事故律师: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发布者:杨焕文 律师|时间:2021-05-31|123人看过

  我们经常会遇到这样的事情,交通事故发生后,由于各类因素的原因,肇事人驾车逃逸,因此会产生诸多不良的后果。交通肇事逃逸是交通肇事的严重情节,如果交通肇事者有该情节,很可有可能会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那么,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一般应当如何认定交通肇事逃逸呢?下面,随小编来了解下吧!  交通肇事逃逸的定义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同时,擅自逃离事故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无法确定,其目的在于推卸、逃脱责任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的8种情形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没有事故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5、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6、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7、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8、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强行离开现场的。  6种情况不构成肇事逃逸  除了哪些情况可以被认定为肇逃外,交管部门还对哪些行为不构成肇逃做出了规定:  1、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故事实无争议,撤离现场自行协商解决,达成协议,并留下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后,一方反悔并报案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为及时抢救事故伤者,标明车辆和伤者位置后驾车驶离现场并及时报案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将伤者送医院后,确因筹措伤者医疗费用需暂时离开医院,经伤者或伤者家属同意,留下本人真实信息,并在商定时间内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因受伤需到医院救治等原因离开现场,未能及时报案的;  5、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驶离现场,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或不能发现事故发生的;  6、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当事人因可能受到人身伤害而被迫离开交通事故现场并及时报案的。  相信各位朋友已经了解了什么是交通肇事逃逸,希望大家日后如果遇到此类事件,正确面对,正确处理,做个守法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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