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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法院确认的违法建筑,却又被认定拆除违法,这是为何?

发布者:邓超亚 律师|时间:2021-12-09|83人看过

导读:一般来讲,我国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土地的用途进行了划分,违反土地用途则可以要求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如果坚持不拆,行政机关可以通过人民法院强制拆除。然而在实践中,行政机关必须遵循法律规定,否则对违法建筑的拆除行为也可能被确认违法。

基本案情

2014年,某建材公司与某市内某村民小组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次年6月,区政府作出批复,同意建材公司临时使用该村的集体土地,临时用地时间为两年;临时用地期满后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组织复耕,归还土地给土地所有者。随后建材公司在土地上修建了临时厂房,涉案临时用地到期后,建材公司未拆除临时建筑,也未对土地进行复耕。有关单位未重新批准涉案的土地作为建材公司办厂临时用地。

2017年6月,该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简称区规资局)发布拟征地公告,决定启动征收程序。2020年1月,区规资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建材公司退还违法占用的集体土地;并限建材公司在送达本处罚决定30日内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土地原状……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此后,建材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后,最终驳回了建材公司的诉讼请求。2020年3月,当地镇政府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对建材公司的宿舍楼及办公楼进行了拆除。

在这种不利的情况下,建材公司找到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聂荣律师。聂荣律师随即对该案的情况进行系统分析并制定了办案策略。就镇政府强制拆除的行为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聂荣律师提出,区规资局于2020年1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责令建材公司退还违法占用的集体土地和限建材公司在送达该处罚决定30日内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土地原状。在该行政处罚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区规资局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本案却是由镇政府于2020年3月对建材公司的办公楼和宿舍楼进行强制拆除。因此,镇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系超越职权行为。

对于聂荣律师的诉称,镇政府答辩称:涉案土地临时用地手续到期后,并未取得临时用地延期许可,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修建的房屋没有合法性,依法应当予以拆除;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强制执行并不是强制拆除的前置条件,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可以强制拆除涉案非法建筑物。

经过审理后法院认为:1.虽然建材公司修建的房屋合法性已被生效法律文书判决确认应当拆除,但法律规定拆除的主体是区规资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而不是谁都可以拆除,镇政府没有法律依据予以强拆。

2.《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釆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根据本条规定,正当的程序是区规资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作出裁定予以强制执行或交由其自行拆除,其也可委托镇政府予以执行。而不是未经上述程序随意执行。

最终判决确认镇政府强拆行为违法。镇政府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实践中,各种纠纷不胜枚举,每一起案件都具有自身的独特性,如果大家遇到征地拆迁相关纠纷,请一定要找专业的律师帮忙,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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