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在线预约

>

民法典下老人可以将自己的房产变现留给孙子女

发布者:陶正国 律师|时间:2021-08-30|204人看过

                                                            民法典下老人可以将自己的房产变现留给孙子女

  案由:继承纠纷

 审理程序:一审

原告:刘老先生的长女、次女

被告:刘疆律师的委托人:刘老先生的儿子、长孙、次孙,  

审理结果:被告胜诉。

案件诉讼请求

原告刘家长女、次女向法院起诉请求:

1、请求依法分割刘父出售房产之后的全部售款。

2、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3、诉讼费、律师代理费以及与本案相关各种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审理认定事实

刘父与刘母夫妻有一处共同房产,位于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刘母2002年去世。刘家的小儿子于2013年去世,之后刘父于2017年将该房产出售。房屋出售后,刘父将子女们召集起来,针对收房款的分配进行协商。并形成了初步的售房意见。

房屋出售后,刘父将全部售房款共计800万分配给子女、孙子及照顾多年的保姆,其中二原告各分得80万元,其他子女分得收房款若干。

刘父在完成分家事宜后的2020年一月去世。2020年4月刘家长女、次女以不知道房产出售获得多少钱,认为售款未全部分割起诉刘父的其他继承人:继承纠纷,要求依法分割全部房款。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

1、刘父的遗产有哪些?800万的收房款是否是刘父的遗产?

2、刘父是否有权利将全部售房款分割?

刘疆律师认为:

依据我国《民法典》关于继承遗产范围的规定,遗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为遗产。本案中,被继承人刘父于2021年1月去世,刘母于2013年去世,涉案房屋不动产取得的时间为2009年,依据《民法典》第217条及第1062条的规定,涉案房屋为刘父、刘母夫妻共同房产。仅从房产取得时间上说,刘家二原告起诉其他兄妹要求继承刘父、刘母的房产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本案之所以法律不能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因在于:

刘父出售房产的行为,虽然看上去貌似侵犯了其他继承人对刘母部分的房产继承权。但实际上,出售行为本身是经过家庭开会讨论过的。也就是说对于房屋出售变现的行为是继承人一致同意后实行的。

其次,关于售房款的分配方案。本案中,刘父将800万售房款中的20%平均分配给大女儿和二女儿,这个行为是完全符合继承法律规定的。本案早在2015年,刘父就曾就涉案房屋继承问题单独咨询过刘疆律师,当时在介绍了整个家庭情况之后,了解了刘父的想法,刘疆律师建议,将售房款中两个女儿应当继承的法定份额支付对价,刘父在售房款收到后也是按照这个建议执行的。实际上,并没有侵犯原告对其母亲的继承份额。

再次,涉案房屋其他售房款为刘父个人财产,其在生前有权处分,完全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分配给子女、孙子女甚至是其他非亲属关系的人。

最后,所谓遗产一定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中,售房款已经在刘父生前分配完毕,因此,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最终,一审丰台区法院完全支持了刘疆律师的辩论点,被告撤诉结案。

刘律师说法:

很多老年人,为了追求家庭和睦都希望在百年之后子女们不要因为家产分配产生矛盾。那么,建议老年人在生前将自己的资产进行合理分配。随着《民法典》的实施,出现了多种合法分配财产的途径,例如:生前赠予、立遗嘱、分家析产等等。必要时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提前咨询专业律师,这样既可以避免无效的争论破坏家庭团建,还可以有效、合法的处分财产安享晚年。


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无法查证出处,我们只做学习使用,如不同意收录请联系网站马上删除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湖南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0739-73562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