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在线预约

>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发布者:朱嘉兴 律师|时间:2022-03-16|28人看过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夫妻共同债务规定在《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法院审理夫妻共同债务适用的基本逻辑遵循以上法律规定,但有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对于没有约定、缺乏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如何认定,就涉及到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首先,债权人对于基础的债权债务关系需要尽到举证责任,比如举证《借条》、《欠条》、《借款协议》有夫妻双方均作为债务人签字,或者虽只有一方签字,但事后夫妻另一方进行追认的,如出具了《还款承诺书》等。其次,债权人仅能证明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负债的,根据“家事代理制度”,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非举债一方不认同的,需要举证所负债务未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最后,新司法解释与过去的司法解释相比,最大变化是将借款用途的居住呢过责任分配给债权人,往往债权人举证比较困难,之所以这样改变,有利于引导债权人对于大额债务实行“共债共签”,体现了从源头控制纠纷,往往借款人比起出借人更加着急得到所借款项,会尽快实现夫妻共同签字的仪式,注重交易安全的价值取向,符合当下社会现实和公众的期待,强化借贷的风险意识。


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无法查证出处,我们只做学习使用,如不同意收录请联系网站马上删除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湖南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3975997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