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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租赁经营合同

发布者:伍瑞群 律师|时间:2021-02-01|123人看过

甲方(出租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承租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商场”)是甲方依法投资开办        等产品,展贸合一的超大型专业商场,甲方依法对其享有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

为把该商场打造成全国一流的专业化、国际化的        ,并切实维护包括乙方在内的所有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履行商场所有者和管理者的职责,明确甲、乙双方的责、权、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在自愿、平等和互利的基础上,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营业场地事宜,达成如下条款:第一条 租赁场地位置、面积及用途

1.1 场地位置:甲方将位于        的营业场地(见附件七)出租给乙方经营使用,在本合同约定的用途、期限内,乙方对该场地享有使用权。

1.2 租赁面积:按乙方承租场地(详见附件七)的使用面积(包墙柱)和公摊面积计算,实际面积为    平方米,计租面积为    平方米。实际使用面积为租赁面积的60%。

1.3 租赁用途:乙方承租的场地,仅限于经营和展示                。第二条 租赁期限及续约

2.1 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2 续约程序: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均应在本合同到期日    天前书面通知另一方是否续签合同,另一方须在接到通知日起7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如逾期未给予答复,视为同意通知方的选择。如双方继续合作,须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租金与租约期另议)。

2.3 场地交付条件:租赁起始日场地现场状态交付。第三条 费用及结算、支付方式

3.1 装修期:甲方同意给予乙方的装修免租期为: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2 场地租金:合同期内,按计租面积计算,乙方向甲方交纳场地租金人民币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    元,合计每月人民币    元。

3.3 场地物业管理费:合同期内,按计租面积计算,乙方向甲方交纳物业管理费人民币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    元,合计每月人民币    元。其中包括:中央空调费、公共广告费、公共照明电费、水费、保安费、公用区域清洁费、电梯使用费及公共设备、设施维修保养费。

3.4 支付方式:本合同的场地租金和物业管理费自    年    月    日起计费,    个月一交,提前一个月缴纳,先付后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乙方须向甲方缴纳两个月的租金和物业管理费合计人民币    元。

3.5 工商管理费、税金:乙方在经营中发生的工商管理费、税金由乙方自行承担,按规定交纳。

3.6 其他相关费用:乙方承租过程中发生的标价签费用、销售单据、银行卡手续费(每次刷卡为人民币    元)等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由甲方每月末进行结算并代缴,乙方应于次月    日前交由甲方,若乙方未支付的,甲方有权从代收乙方营业款中直接扣除。

乙方为自己独立使用的电表充值用电,每月每度电按人民币    元收取(如遇供电部门调整电价,甲方则相应调整供电价格)。

3.7 结算:甲方统一代收销售款,乙方不得自行收款。甲乙双方结算币种为人民币,结算方式为月结。甲方于每月    日前与乙方核对结算款项,核算无误后    个工作日内付款。甲、乙双方每次结算时,甲方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乙方销售款中代扣代缴乙方应缴纳的税金和乙方拖欠甲方的所有欠款。

3.8 乙方应按时向甲方交纳租金和物业管理费,如乙方延迟向甲方交付费用,每日应按延迟交付金额的    %向甲方支付滞纳金。第四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1 在本合同签定后,乙方应将进场装修日程安排及开业日期报甲方确认,甲方应及时将营业场地按约定日期交付给乙方使用;乙方应及时进场装修和组织约定的品牌商品进场(详见附件三)。

4.2 甲方负责经营场馆内公用设备、设施的维修保养,并承担费用;乙方负责承租场地的设计装修(内装潢应在一年内至少翻新或改造一次),并自行承担费用,乙方装修时应遵守甲方有关规定(详见附件一)。

4.3 乙方有对经营品牌产品保护、调配的权利,在组进配套产品(非合同约定品牌)时,必须报甲方审批,经甲方同意后,方可组进。但是组进产品所占面积比例不得超过租赁面积的    %(详见附件三)。

4.4 乙方应保证对经营的产品具有合法经营权,须出具生产商提供的产品代理经营授权书,因不具有经营权或侵犯了他人受保护的知识产权,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赔偿责任(详见附件三)。

乙方在其展览、经营过程中,应以合理方式向顾客明示以下内容:

(1)其拥有合法经营权及/或合法授权;

(2)甲方并非该产品之生产、销售者,如该产品因存在质量问题或侵犯他人合法权利引起纠纷,由乙方自行解决,概与甲方无关,而不因甲方为该展厅之出租/管理人及/或与乙方存在代收货款关系而有所影响。

4.5 乙方应依法文明经营,不得经销假冒伪劣产品,产品要实行三包,所经营的商品品质不得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并要遵守本市行业规定(详见附件三)。

4.6 在合同期内,由于乙方故意、过失或内装修事故,给甲方或场馆内其他方的财产和安全造成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4.7 保险

(1)乙方在合同生效后30天内,必须购买全面的公众责任险和足额财产一切险,并保持保险单在合同期内有效,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保险单的赔偿范围应包括个人伤害责任,人身伤害责任,合同责任,租赁区域内的任何动产、不动产、商品、附属设施或人群所受的伤害及损失责任,以及一切险。乙方应当使甲方也被列为上诉保险单的被保险人,并使保险单加签关于放弃对甲方的代位求偿权的批注。乙方应在保单生效后五日内将上述保险单及批注的保险经纪人签署的保险凭证复印件交给商场营运部备案。

(2)遇发生意外时,若因乙方未购买前述保险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前述保险单赔偿范围内的损失)及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3)投保标准按乙方入场商品的价值确定,最低投保额按合同面积每    平方米不得低于人民币    元核算(不足    平方米的按    平方米计算)。

4.8 乙方因为各种原因,不经营本合同约定的品牌系列产品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如双方继续合作,甲方可以根据乙方所经营的产品品牌情况,按产品的布局定位重新进行位置安排,但须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或《补充协议》。

4.9 甲方制定并实施了展厅人员管理制度,乙方须认真遵守和执行(详见附件五)。

4.10 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管理规定,如有违反管理规定的情况,甲方将要求乙方限期整改或按规定作出相应罚款处理,情节严重者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在合同租赁期内,甲方为改善经营管理,新制定的各项管理规定,应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否则乙方有权以不知悉甲方管理规定为由抗辩。

4.11 甲方可拍摄和使用乙方展位内产品及展场的图文资料,可使用乙方提供的图文资料,用于甲方广告宣传推广。第五条 履约保证

5.1 本合同经双方签订后,乙方应在    日向甲方交纳人民币    元,作为乙方的合同定金。乙方逾期    天仍未交纳该合同定金,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宣布解除合同,将上述展位重新另行出租,乙方并要赔偿甲方折合两个月场地租金及管理费。

5.2 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向甲方交纳产品质量保证金人民币    元。甲方有权将合同定金转为质保金,余额无息返回乙方,不足部分乙方应另行补足。(详见附件四)

5.3 在乙方拖欠甲方相关费用(即乙方依据本合同应向甲方交纳的各项费用)及因此产生的滞纳金/违约金超过    天时,甲方有权于乙方已交纳之合同定金/质量保证金中直接划扣相等金额;且该划扣行为不影响甲方继续依约行使其因乙方拖欠费用而获得的其他合同权利(如收取滞纳金、违约金及单方解除合同等)。甲方进行划扣后合同定金/质量保证金不足本合同约定数额的,乙方应于甲方划扣有关费用后    天内予以补足,如    天后仍未能全额补足,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第六条 权利转让

乙方需转让租赁区域经营权利或再将租赁区域承包给第三方经营,必须经过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按程序办理撤场手续,同时必须保证第三方与甲方签订租赁合同,并一次性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原租赁合同月租金及月经营服务费总额    %的转让费。否则,乙方应当承担根本违约责任,甲方将没收乙方缴纳的保证金,并对该展位另作安排。第七条 违约责任和合同解除

7.1 合同期满前,乙方如果要求提前终止合同,须提前    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在此情况下,乙方所缴纳的合同定金不予退还。

7.2 合同期满前,如遇商场布局调整或装修时,甲方应提前两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必须配合调整并办理合同终止等相关手续。

7.3 乙方若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第四条约定,延迟向甲方交付费用,应当按延迟交付金额的    % /日另行向甲方支付滞纳金。按本合同相关条款约定解除合同的,乙方支付滞纳金的义务不予免除,直至延迟交付金额偿清为止。

7.4 乙方在本合同约定期限内未向甲方足额支付合同定金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将合同约定场地租赁给第三方,乙方已经支付的合同定金不予退还。

7.5 乙方若有下列情形中的一项或数项,视为根本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对乙方停业、解除合同,强行收回展位、没收乙方的合同定金并追偿损失;

(1)未按甲方规定时间内进场装修、开业的;

(2)擅自停止营业超过    天的;

(3)未经许可,擅自改变经营品牌或改变场地用途;

(4)擅自将场地转借、转租或转让;

(5)严重违反商场管理规定,造成恶劣影响;

(6)因商品质量或售后服务等问题使消费者利益受到侵害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7)拖欠应缴费用    日以上(含    日);

(8)利用承租场地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

(9)私自安装POS机;

(10)清盘或被查封;

7.6 在任何情况下,乙方不完全履行或遵循本合同约定时,甲方有权书面或口头要求乙方纠正该行为,在甲方发出要求三日内,如该行为没有纠正,则视为乙方根本违约。

7.7 如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乙方出现欠缴费的违约行为,甲方有权单方面留置乙方商铺/展厅的商品,而无须事前对乙方进行任何书面通知/催交。第八条 文件送达方式

8.1 以下情况,视为该通知已送达乙方;如出现乙方无人签收/拒签收等情况,甲方将通知/函件粘贴于乙方租用的场地/展位也视为该通知/函件已送达乙方。

甲方向乙方雇佣人员和乙方授权委托代理人交付需送达文件,经该人员或受委托代理人签收即为送达。乙方向甲方营运部/财务部交付需送达文件并签收后即为送达。

8.2 邮寄送达:甲方或乙方不能直接送达时,可以按照签约方地址或者身份证地址向对方采用挂号信或快递的方式邮递送达文件,自邮件寄出后第    天即为送达。第九条 免责条款

9.1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9.2 因法定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财产损失,互不承担赔偿责任。

9.3 若因甲方经营需要,对展厅布局做宏观性调整,或因乙方进入法定破产清算程序而变更本合同,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第十条 争议解决条款

10.1 若因履行本合同,双方发生争议或纠纷,应协商解决,并对协商一致内容签署补充合同。

10.2 若双方产生争议或纠纷后,不能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均应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法院为双方指定的唯一管辖法院。第十一条 合同效力

11.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11.2 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经营行为实行统一管理,商场所制定管理规程均可视为本《租赁合同》之附件。

11.3 本合同正式文本一式叁份, 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 ,具同等法律效力。

11.4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做出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发生冲突时以补充合同为准。

甲方(章):

法定代表人(代理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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