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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EPC)模式下优先受偿权范围探讨

发布者:林萍 律师|时间:2019-04-10|429人看过

 工程总承包是依据合同约定对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和试运行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有些项目还包含了勘察工作。

工程总承包优先受偿权的范围目前在司法和行政规章等层面均没有明确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二十一条:“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

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三条:“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这一条与《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可相互印证,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之外的费用应在优先权范围之内,但是具体范围有待于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从条文解释角度来看,承包人应包括工程总承包人,工程总承包人与发包方具有直接的合同关系,具备行使优先权的主体条件。

但是,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仅包括正常的合同价款,排除了违约性费用。

而合同价款的构成,按照建设部、财政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规定:“按照费用构成要素划分,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包含工程设备)、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

”原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五条:“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由成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构成。

”这些工程价格构成的相关规定,包含了施工的成本、利润和税金,所以这些费用依法应当是可以主张优先受偿权的,但这些价款范围的规定中没有包含勘察、设计费用。

从立法目的角度来看,优先权制度是为保护建筑工人的利益,而非设计人、勘察人的利益,单独的勘察、设计合同已被排除在享受优先权的主体范围之外。

但工程总承包模式下,往往采取固定总价的形式《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11-0216):1.1.41:“合同价格,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进行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试运行考核和服务等工作的价款。

”1.1.45:“工程进度款,指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的支付内容、支付条件,分期向承包人支付的设计、采购、施工和竣工试验的进度款,及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的服务费以及工程总承包管理费等款项。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GB/T 50358-2017)16.3.2:“ 项目部应依据合同约定和企业授权,订立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或其他咨询服务分包合同。

”工程总承包人可以依据合同将设计等工作进行分包,但仍属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范围内,由发包人负责向工程总承包人支付。

所以,如果勘察、设计为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之内的工作,合同价款就包含了勘察、设计等费用,勘察、总承包人对勘察、设计亦产生了相应成本及实际支出,勘察、设计费与施工款往往同时计算、同时支付,因而承包人可以就相关费用主张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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