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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领域改革对施工企业的影响

发布者:林萍 律师|时间:2019-03-21|276人看过

近两年,中央政府进行 了一系列的“放管服”改革,改善营商环境,充分发挥市场“无形的手”的作用,从中央政府开始简政放权,将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并发布了一系列的政府文件。

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简化了项目审批的环节,大大提高了效率。

这一系列改革政策在各地陆续落地后,对施工企业的影响将在今后的一段时间逐步显现出来。

 

首先,通过建立统一开放的建筑市场,打破区域壁垒,取消各地区、各行业在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对建筑业企业设置的不合理准入限制。

缩小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把应招标的项目纳入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为建筑业企业提供公平市场环境。

在工程招投标环节,缩小了必须招标的范围,发改委《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将必须招标的范围缩小,除了国有资金投资等特殊情况外不要求招标。

社会投资项目在确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工程货物供应商时,可自主决定发包方式,不再强制要求进行招投标,建设单位自主选择施工单位,少了行政干预,能够充分发挥市场竞争机制。

非招标的采购方式如议标、竞争性谈判等将作为选择施工单位的主流,暗箱操作发生机率变低,消除施工企业的隐性成本,施工单位的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将有所改善。

充分的竞争机制将倒逼施工企业提升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以降低成本,提高竞争能力,但是,也会有一些依赖政策倾斜和地方保护的施工企业会因此而逐渐被淘汰。

 

其次,因为取消建设项目施工合同备案,合同文本也就可以自主选择。

原来国家和地方的《示范文本》对施工企业的保护较多,尤其是通用条款。

建设方本就没有采用这一文本的内在动力,现在也没有了采用《示范文本》外在压力。

建设方会加强法律服务的采购来加强合同管理,而国际上采用较多的FIDIC合同条件不失为一个较好选择,必然为许多建设方的合同所借鉴,这也是与国际接轨,有利于工程建设各方“走出去”,参与国际竞争。

施工企业也因合同谈判而更加理性,重视合同条款,但在买方市场条件下,又没有行政监管,违背公平原则的条款必然增多,将带来新的现实和法律问题。

 

第三,施工企业资质管理上,程序上简化了,但监管上更加严格了。

“放管服”改革简化资质,将原来的很多资质取消和合并,并简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试点,确实给企业办了实事。

但是,在统一的监管平台上,人员挂证将难以进行,对一些小型企业必然带来人力资源成本的增加。

 

第四,在资金管理方面,取消“建设单位项目资金落实证明文件”,改为由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法人承诺书》,承诺项目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建设单位减轻了负担,但施工企业少了一层行政审查的保护,施工企业只能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加强风险防控意识,以确保投入后能取得相应的工程款。

同时,也通过一系列改革,给施工企业的经营活动带来便利,清理20多项保证金,保留农民工资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四项,各地各部门不准再新设保证金;大力推行银行保函;履约保证金和质保金不能同时采用;质量保证金降到了3%,还有营改增改革以及增值税税费的下调,这些改革无疑会减少施工企业的资金压力,增加企业的利润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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