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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计量规范(征求意见稿)》要点解读

发布者:林萍 律师|时间:2018-12-19|1595人看过

住建部近日发布《关于征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计量规范(征求意见稿)》,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计量活动,下面整理了其中的重点内容,以资借鉴。

 

一、项目工程总承包承包方式

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的承包建设,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项目承包方式。

工程总承包宜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模式,也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采用设计—施工总承包或其他工程总承包模式。

二、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方式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采用总价合同,工程总承包费用项目由勘察费、设计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总承包其他费组成。

工程总承包中所有项目均应包括成本、利润和税金。

计价的风险分配,按照谁的错误谁承担的原则,进行合理分配。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视为承担任何风险意外所产生的费用。

相对来说,承包人的风险更大,对总承包单位的综合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要求更高,但承包人可通过工程保险费化解一部分,而工程保险费又作为总价款的组成部分之一。

三、项目工程总承包工程量清单

工程总承包项目也是采用工程量清单进行分解和细化,但又不是作为结算的标准,而是以合同总价为准。

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投标人应在项目清单上自主报价,形成价格清单。

除另有规定和说明者外,价格清单应视为已经包括完成该项目所列(或未列)的全部工程内容。

项目清单和价格清单列出的数量,不视为要求承包人实施工程的实际或准确的工程量。

四、工程总承包项目清单费用

清单费用组成包括:勘察费;设计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总承包其他费。

总承包其他费:研究试验费;土地租用、占道及补偿费;总承包管理费;临时设施费;招标投标费;咨询和审计费;检验检测费;系统集成费;财务费;专利及专用技术使用费;工程保险费;法律服务费等。

投标总价应当与勘察费、设计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总承包其他费、暂列金额的合计金额一致。

五、最高投标限价

工程总承包招标时提倡设置最高投标限价,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招标人应编制最高投标限价。

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的,其投标报价应视为无效。

六、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款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发承包双方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依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实质性条款签署书面协议。

招标文件与投标文件不一致时,以投标文件为准。

依法可以不招标的项目,发承包双方可通过谈判等方式自主确定合同条款。

承包人应根据项目清单的价格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作量等因素,形成支付分解报告。

七、合同价款调整与索赔

投标基准日期后,因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规范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变化的,应调整合同价款。

因发包人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要求和发包人要求的,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工程变更时可调整合同价款。

因人工、主要材料价格波动超出合同约定的范围,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合同中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提前竣工补偿和误期赔偿费由合同约定。

当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和有效证据,并应符合合同的相关约定。

八、项目工程总承包工程价款支付

强调了期中价款结算,保证支付进度款;勘察费、设计费在相关工作完成后应全额支付。

竣工结算价为扣除暂列费用后的签约合同价加(减)合同价款调整和索赔。

发包人28 天内,不审核竣工结算或未提出审核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已被发包人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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