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戴昊 律师|时间:2021-07-02|117人看过
股权转让方和受让方签署股权转让合同后,由于各种原因,股权可能迟迟无法过户,即无法在工商局办理股东变更。
股权转让合同实质上是出让方与受让方以公司股权为标的的买卖合同。
向受让方交付股权是出让方负有的重要义务,但股权转让合同的当事人一般是出让方和受让方,不包括目标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
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第三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的主体只能是公司。
出让方有义务通知公司办理登记,并通知受让方协助配合办理,但出让方本身并不具有办理变更登记的能力和义务。
因此,依据股权转让合同,如果出让方不履行协助过户的义务,受让方只能要求出让方承担违约责任,要求解除合同,如果已经支付了股权转让款,可以要求返还。
在出让方不履行协助义务,或者公司不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况下,受让方需要另行向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公司办理变更登记。
法律依据是上述公司法第32条第3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修正) 第二十三条进一步明确了公司违反股权登记义务时对股东的救济。
该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后,公司未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当事人请求公司履行上述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上述案件的案由是《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适用要点与请求权规范指引》第244.“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另外,有些地方性司法文件,还进一步规定“公司不及时变更股东名册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方和受让方均可以公司为被告提起办理转让手续请求之诉。
转让合同中约定转让方有协助义务而转让方不予协助的,受让方可以将转让方和公司作为共同被告。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适用公司法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条)。
相关参考案例:(2020)粤民再4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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