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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分红,股东应该怎么办

发布者:戴昊 律师|时间:2021-12-07|226人看过

一、如果股东会已作出分红决议,股东直接要求公司执行分红决议

股东出资成立公司,一般主要目的是获取投资收益,股东请求公司进行盈余分配是股东从公司获取投资收益的主要手段。

首先,公司是否对盈余进行分配,如何分配是公司内部事务,是董事会、股东会自行判断的事务,应由公司自行判断。

公司法第37条和第4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应由公司董事会制订,并由股东会审议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2020修正)》(下称“《公司法解释四》”)第14条规定:股东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公司拒绝分配利润且其关于无法执行决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公司按照决议载明的具体分配方案向股东分配利润。

根据上述规定,在公司作出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决议的情况下,公司与股东之间已经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股东可以依据上述分红决议要求公司执行分配方案。

另外,如果股东之间实质达成了分红合意,但不具有股东会决议的形式,原告股东也可以提交具有盈余分配方案内容的股东协议、分红结算等文件作为证据。

 

二、虽然没有分红决议,但公司有盈余可分,特殊情形下股东也可请求法院判决强制分红

虽然盈余分配属于公司自治范畴,但现实中也确有很多控股股东借此侵害小股东权益的情况。

《公司法解释四》第15条规定了司法介入公司盈余分配。

公司法解释四第15规定: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

因此,在公司有盈余可分的情况下,原告股东如果能够证明存在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情形,即使不存在分红决议,也可以请求法院判决公司向股东进行分红。

上述滥用股东权利的情形,一般包括:部分股东隐瞒利润,转移利润,部分股东实际获得了公司利润的分配,但其余股东却未享受同等分红的权利;给在公司任职的股东或其指派人员发放过高薪酬,购买与公司经营无关的财产、服务供股东消费、使用等情形。

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16)最高法民终528号甘肃居立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庆阳市太一热力有限公司、李昕军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中,原告甘肃居立门业有限责任公司系被告庆阳市太一热力有限公司股东,一审、二审均支持了原告要求强制公司盈余分配的诉求。

二审法院认为:首先,太一热力公司清算净收益为75973413.08元,即使扣除双方有争议的款项,太一热力公司也有巨额的可分配利润,具备公司进行盈余分配的前提条件;其次,李昕军同为太一热力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太一工贸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经公司另一股东居立门业公司同意,没有合理事由将5600万余元公司资产转让款转入兴盛建安公司账户,转移公司利润,给居立门业公司造成损失,属于太一工贸公司滥用股东权利,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五条但书条款规定应进行强制盈余分配的实质要件。

因此,在公司具备分红条件,但是不分红的情况,股东如果能证明存在股东滥用权利的情况,请求法院强制盈余分配也是小股东可以选择的一种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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