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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签署注意事项

发布者:王道芦 律师|时间:2022-02-23|55人看过

离婚协议作为夫妻双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共同意思表示,夫妻双方应慎重对待,从而避免因约定不明等情形导致离婚后财产纠纷。

那么,签署离婚协议时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一、慎用“再无其他争议”表述部分离婚协议中就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条款最后一项往往有约定“再无其他争议”。

在司法裁判中,该条款视为双方就已知或应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未列明的视为归持财产有一方所有,进而限制了后续夫妻一方主张就其他财产进行分割。

二、慎用“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表述对于协议离婚,很多夫妻在办理离婚登记时直接使用民政局提供的离婚协议模板现场填写协议条款,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表述十分笼统。

例如,直接约定“各自名下房产归各自所有”。

当夫妻一方对另一方名下财产情况并不完全了解的情况下,极可能造成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不公。

离婚协议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约定至关重要,建议夫妻双方在签署离婚协议时,列明全部已知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方式,同时约定,双方保留离婚后夫妻一方就另一方名下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的权利。

此外,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的相关规定,如离婚后发现离婚时未予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请求分割一方应自发现之日起三年内主张就未予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三、关注债务承担的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积累夫妻共同财产的同时,往往伴随一定债务的承担,比如贷款购置房产、车辆等情况。

在夫妻离婚约定财产分割的时候,也需要对债务承担进行明确约定。

首先需要厘清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包括夫妻一方为家庭日常需要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以及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民法典》第108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协商约定或判决确定的分割方式并不影响债权人向夫妻双方主张权利,并就任一方财产获得清偿,如其中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可依据协商约定与判决确定的债务分割方式向另一方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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