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罗夏森 律师|时间:2021-11-25|104人看过
近年来因分手费引发的纠纷“借贷”案件越来越多,有的属于真实的民间借贷,有的却不是。
对于分手费是当今人民在社会生活中的客观存在,是一个值得关注的社会现象。
案情简介
陈某、刘某是恋人关系。
同时均已经结婚。
2021年5月8日,刘某向陈某出具欠条一份,写明刘某向陈某借款10万元。
欠条出具后陈某向刘某催要无果,便向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请依法判决刘某归还借款10万元;在开庭审理时,刘某辩称该10万元系“分手费”拒绝归还。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分手费约定有违社会公序良俗,对刘某的答辩请求不予支持。
争议焦点
分手费的效力,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裁判要点
(1)夫妻之间离婚时约定分手费,实质是对男女双方在离婚时一方给付另一方的财产或精神损失而给的补偿,属于合法之债。
(2)配偶与婚外异性约定分手费,对其处理实践中有不同的观点。
观点一、认为婚外情约定的分手费属于自然之债,虽不受法律强制力保护,但如果一方履行的话,不得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
观点二、认为婚外情给予的分手费因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
(3)双方在均未有配偶的情况下约定分手费。
对于该种情况效力的认定,在实践中存在着不同的观点。
观点一、分手费是赠与行为,分手费成立要求有男女双方的合意。
即不仅需要给付分手费一方愿意将其财产无偿给付对方的意思表示,还有接受分手费一方愿意接受的意思表示。
观点二、认为情侣之间约定分手费一般是对生活开支进行结算的方式,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悖社会公序良俗原则。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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