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罗夏森 律师|时间:2022-05-16|100人看过
1.关于利息的计算利息的计算依据来源于借款合同的约定利率,《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利息的计算基数为借款合同的本金,计算期间为借款发放之日起到借款到期之日止。
2.关于罚息的计算罚息的计算依据同样来源于借款合同的约定。
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
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罚息的计算基数为借款合同的本金,计算期间为借款到期之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
3.关于复利的计算复利的计算依据同样来源于借款合同的约定,且根据银行的相关规定规定:“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对于是否可以计收复利的问题本身不存在争议,但争议比较大的是计算复利的基数问题。
来自于金融机构的观点认为,复利是对于借款人拖欠利息和罚息的一种惩罚性措施,其计算基数可以包括拖欠的利息和罚息在内。
但另一种观点认为罚息已经体现出对拖欠利息的惩罚,因此金融机构不能对罚息再另行加收复利,复利只能以利息作为基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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