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魏更祥 律师|时间:2022-06-07|101人看过
一、案情与裁判
通常来说,公司企业的员工手册里都一定关于禁止员工打架的规定,并附带一定的惩罚措施,比如罚款,比如扣薪,严重的甚至可能会遭到开除。
那么,劳动者因为违反公司章程,打架遭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这件事情一定就合法么?
郑某是某企业的职工,一日,郑某与同事发生口角,最后演变成打架事件。
后在公安机关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然而过了一个月,郑某就被公司以违反员工手册规定为由将其开除了。
郑某于是在当地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走到仲裁,本案的焦点就在于郑某的打架行为是否严重到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度。
根据仲裁庭查明的事实,郑某所在公司的员工手册规定:工作时间参与聚众闹事、无理取闹、打架斗殴的,扣款50-200元,并视情节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其中解除劳动合同是最严重的惩罚措施,意味着员工的行为必须涉及最严重的情节。
那应当以是否对公司的生产秩序、经营管理、财产损失及社会影响等造成严重影响为评价标准。
而关于郑某的打架事件,当天已经通过公安机关达成和解协议,且公安机关认定的主要事实是郑某当天在休息室里与同事因为口角发生冲突,双方均不同程度受伤。
依据以上事实,仲裁庭认定郑某的打架行为情节不能认定对公司的生产秩序、经营管理、财产损失及社会影响等造成严重影响,且公司并未提供造成严重影响的证据,因此,公司不能依据员工手册中上述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裁定公司应该就解除劳动合同一事支付郑某经济赔偿。
二、案例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且第三十九条属于过失性辞退,一定程度上认可用人单位的自主管理权,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然而用人单位的自主用工权并非毫无边界,边界判断也不能模糊,需要参考一定的客观标准进行判断。
此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在限制用人单位权力的同时,也保障劳动者的权利。
因此在违反公司章程的情形中,既不能允许用人单位滥权,但也不能纵容确有对公司造成严重损害的劳动者。
所以如何平衡企业的自主管理权与劳动者的权利就尤为关键。
本案例中提议以是否对公司的生产秩序、经营管理、财产损失及社会影响造成严重影响作为判断标准,且此类判断标准皆可以通过客观证据予以展示,极大程度的保证了企业自主管理权与劳动者权利之间的平衡。
三、法律依据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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