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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占耕地建房一律限期拆除吗?土地违法查处也得讲程序

发布者:牛志丽 律师|时间:2021-09-24|213人看过

  近期,关于查处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的消息层出不穷,自然资源部和各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都持续发布典型案例,公开曝光较为严重的土地违法案件查办情况,以震慑此类违法行为。

网络上有时会出现“x个一律”之类的说法,诸如“乱占耕地建房的一律限期拆除”等也不绝于耳。

那么,这是真的吗?一旦遇到土地违法查处,真的只会面对这唯一的结果吗?

  【凡是讲“一律”的,大多不靠谱】

  依法行政重在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尊重事实和法律。

现实中的情形是复杂的,那么在处置结论上也就谈不上什么“一律”。

  譬如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7条的规定,违法占地被分为两种情形:

  一是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要“限期拆除并恢复土地原状”;

  二是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则是“没收,可以并处罚款”。

  由此可见,限期拆除未必是违法占地类违建的唯一处罚结果。

从另一个角度上看,事分轻重,若经调查当事人的土地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可依法不给予行政处罚。

(《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26条第2项)

  不过也必须承认,对于当事人而言,限期拆除和没收事实上并无太大区别,没收之后较为可能的处置方式仍然是拆除。

  总之,顶风违建万不可取,对新增违法用地行为零容忍,是现阶段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待查处的态度。

农民也好,投资者也罢,切勿往枪口上撞。

  【土地违法查处能直接强制拆除吗?】

  答案当然是不能。

土地违法查处再严格,也必须遵守《行政处罚法》《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等规定的程序,并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在未能限期拆除的情况下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而根据上述规定,土地违法查处的大致程序如下:

  1.立案,对正在实施违法占地行为的,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2.不少于2名案件承办人员赴现场调查取证,调查开始前要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

  3.根据案件的调查需要,要求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并就与案件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询问当事人以及相关人员,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检查、勘测、拍照、录音、摄像,查阅和复印相关材料;

  4.询问当事人或证人的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

  5.现场勘测要制作现场勘测笔录;

  6.案件承办人员提交调查报告;

  7.经审查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8.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后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

  9.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拆除、没收、罚款、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等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提起复议或者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救济权利且未履行决定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权依法催告,经催告仍未履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在普遍存在的“双违”(既违法用地,又不符合城乡规划)情形下,应优先适用《土地管理法》对违法占地行为予以处罚。

《城乡规划法》并不适用于此种情形。

  也就是说,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包括县级政府都无权强制拆除违法占地类违建,而必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才能依据裁定具体实施拆除行为。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9)吉01行终297号《行政判决书》中对这一处罚法律适用问题做了详尽的论述,值得农民朋友注意。

  吉林法院判例:对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应适用土地管理法而非城乡规划法处罚

  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大家的是,尽管当事人有权在相应的复议、诉讼中审查土地违法查处行为的程序合法性,但对查处违法占地这回事而言,实体的意义远远大于程序。

如果实体层面当事人的房屋、养殖场确实违法,仅在程序上“挑毛病”是不能躲过严厉的行政处罚的。

对于老百姓而言,“乱占耕地建房一律不要干”是真的,不存在任何需要个案分析的特例。

心存侥幸,结果只能是自吞苦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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