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迪 律师|时间:2020-10-20|353人看过
图片案件大家都不陌生,随着图片作品在网络中的大量使用,图片案件的数量也特别庞大。
北京互联网法院在涉网图片类著作权案件的调研报告中指出,北京互联网法院自2018年9月9日成立,其受理的案件中,有50%是涉及图片类作品的案件。
图片侵权是在新媒体运营中侵权概率最高的一类。
图片案件的权利方相对集中,原告主要是专业图片公司(占图片案件的43%),被告则比较多样化,从机关事业单位、大型电子商务平台到企业、个体户到各类自媒体运营单位都有。
从数据上看,中国大陆图片的商业使用由视觉中国和全景占据半壁江山,新闻图片除新华网之外仍是视觉中国和全景占据一半。
黑洞照片将视觉中国卷入舆论后,南方都市报曾经做过一个调查,对1715个图片版权纠纷案进行梳理发现,发现超9成诉讼案均为原告胜诉,共有8家图片公司近半年获赔超百万。
此外,调查还发现图库平台的很多乱象:比如:有些声称是专属版权的“独家图片”仍在多个平台售卖;有的平台在提供图片下载服务时并未声明拥有该图片版权。
法院审理图片侵权案件主要考虑四个方面的问题:涉案内容是不是作品、原告是不是权利主体,被告有无实施侵权行为、侵权造成的损失赔偿是多少。
(一)涉案内容是不是作品涉案内容是否为作品直接影响其是否受著作权的保护。
像现在有一些AI作品,特别是一些计算机合成的内容,其是否具有独创性,是否属于作品都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贾虹律师提醒注意:只有涉案内容是作品,才会涉及是否侵犯著作权的问题。
(二)原告是不是权利主体
其次,法院还要判断原告是不是诉争作品的权利人,有无提起侵权诉讼的权利。
2019年4月,黑洞照片将视觉中国卷入舆论风波后,很多人诟病视觉中国在诉讼中仅凭图片上的水印就主张其是图片权利人。
法院对之前对摄影作品著作权权属认定标准相对宽松,比如前面提到的水印当作署名来认定权利归属,很多人都认为这种认定过于片面和简单。
贾虹律师指出,这种认定的法律依据是《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在2019年4月黑洞照片事件之后,最高院在2019年的知识产权宣传周新闻发布会上强调,图片案件应坚持两个原则:
应当严格审查照片作品的权利归属证据,不能仅以水印当作作者的署名来认定权利归属;
对不享有版权的照片、虚构版权进行牟利的违法行为坚决不予保护,对于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予以惩罚。
同时,最高院也就以水印认定权利归属的华盖公司诉正林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判决结果进行了解释:
华盖公司一审时以确认授权书、网站权利声明以及图片上的水印共同主张权利,应认为已经尽到了初步的举证责任,一审法院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认定其为主张权利的适格主体并无不当。
二审法院采信了正林公司提交的相反证据,有三个网站公开销售涉案图片并分别印有自己的水印,华盖公司未能进一步举证,从而不能证明其享有相关权利,二审也是正确的。
华盖公司在申请再审阶段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的补充证据能够回应正林公司二审中所提交的相反证据,进一步补充了权属的证明,能够证明Getty公司为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华盖公司经授权享有在中国大陆的相关权利,并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最高院强调:华盖公司是通过不断举证来证明其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也是依据证据规则进行判断。
从个案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案这样认定处理是稳妥的,希望各地方法院在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时要准确领会案例指引,不能简单以水印确定权利归属。
2020年6月11日,国家版权局发布《关于规范摄影作品版权秩序的通知》强调:向国家版权局投诉时,权利声明、摄影作品上的水印不能单独作为著作权权属的证据。
贾虹律师建议注意:现在单凭水印认定原告享有著作权已并非易事,各地法院对图片的权利归属认定也更趋于规范和统一。
(三)被告有无实施侵权行为再次,法院会看被告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原告在诉讼中大多会提交侵权的公证书来证明被告侵权,被告也是会从各种角度去抗辩,比如:公证程序的瑕疵和公证内容的真实性,被告用的是否为诉争内容,还有被告是否已经从其他合法渠道取得授权。
法院会根据各方证据做一个综合判断。
贾虹律师特别强调:被告收到起诉文件并内部确认是无授权使用时,应立即把涉案图片从被告自己的网站或公号上删除,因为停止使用的时间点,关联的是过错程度,会影响到赔偿金额。
还有一点:是否获利不是判断是否侵权的关键,而是确定赔偿多少的情节。
只要侵权成立,就会涉及赔偿,只是赔多赔少的区别。
(四)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最后,法院是要确定损失赔偿,通常赔偿金额是按照侵权获利、侵权损失和法定赔偿的顺序来确定赔偿额,但司法实践中,获利和损失都比较难证明,所以很多时候都是法院酌定赔偿。
法院酌定赔偿的考量因素,主要为:作品知名度、侵权的方式和范围、主观过错、侵权后果等。
如上文所述,在无授权使用时,什么时间停止使用,是考量主观过错程度的一个情节。
不同侵权形式、不同的图片,赔偿金额都不同,一般摄影图片的赔偿额几百至几千都有,有些图片的侵权赔偿可以达几十万。
《中华男儿》照片修图使用案例
林志颖在2013年为庆微博粉丝达到2100万,将修改后的《中华男儿》第三个士兵修改为林志颖的肖像的图片发到自己的官微微博发出后,引来大量转发和话题朱庆福在2017年起诉,最终获赔34.5万。
法院判赔时主要考虑:
1)涉案作品系军旅题材,多次获奖和入选知名影展,知名度较高;2)对图中主要人物进行了修改,使图片丧失了原作核心精神,并具有娱乐性,达到了宣传林志颖个人目的,提升了1林志颖的形象和曝光度;3)图片是微博的主要内容,且评论和转发量大,在该微博评论中已经出现要求删除配图的留言后,未能予以回应和处理,持续时间较长;4)林志颖系明星公众人物,微博内容被多家媒体报道,扩大不良影响。
肖像图片同时涉及著作权和肖像权,仅取得著作权许可还不够,多数情况下还应取得肖像权许可。
《民法通则》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构成肖像侵权,之后《民法总则》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对肖像权保护的范围更宽泛了。
即将实施的《民法典》进一步规定了肖像权与著作权的冲突协调,《民法典》第1019条第2款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的(著作权)权利人不得以出版、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披露肖像。
可见,著作权的行使应尊重肖像权人的利益,不得侵犯肖像权。
肖像图片案件比较有名的是葛优躺图片被艺龙使用的案件: 2016年7月25日艺龙在微博发布“不经历周一的崩溃,怎知道周五的可贵。
为了应对人艰不拆的周一,小艺爆出葛优躺独家教学,即学即躺,包教包会!”,该微博共使用7幅葛优图片共18次,第一张是代言图片其他都是《我爱我家》的剧照。
法院认为,艺龙网公司在其官方微博中使用了多幅系列剧照,并与其业务特征相联系,最终将“葛优躺”图片的背景变更为床、浴室等酒店背景,附艺龙网宣传文字和标识、二维码,虽然上述方式并不能使网友认为葛优为艺龙网公司进行了代言,但仍有一定商业性使用的性质,所以法院认为艺龙网公司在涉案微博中的使用行为侵犯了葛优的肖像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该案中,艺龙使用葛优肖像图片,侵犯葛优肖像权的同时也侵犯图片著作权,但因著作权人尚未提诉,所以法院在本案肖像权侵权判赔时,只判赔了肖像权侵权赔偿额,还另外预留了著作权侵权赔偿额。
如图片著作权人在诉讼时效内提诉,艺龙网还需要承担著作权侵权赔偿。
贾虹律师提醒注意:很多权利人的维权意识非常高,在艺龙案中,艺龙2016年7月25日发布微博,艺人这边8月1日就申请公证,维权动作还是非常迅速的。
综上,使用图片应提前取得必要的著作权、肖像权授权,尽量避免无授权使用,避免不必要的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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