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在线预约

>

贾虹律师:《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十二个亮点

发布者:王迪 律师|时间:2021-08-21|144人看过

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个人信息保护法》适用非常广泛,只要处理个人信息的企业,就需要关注。

 

这部专门法律,明确了个人信息处理规则、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等内容,也为破解个人信息保护中的大数据杀熟、随意采集人脸信息、用户不同意不提供服务等热点难点问题,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个人信息的定义: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

 

二、确立核心原则:

 

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个人信息。

 

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开个人信息处理规则,明示处理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该同意应当由个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明确作出。

 

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个人有权撤回其同意。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提供便捷的撤回同意的方式。

 

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以个人不同意处理其个人信息或者撤回同意为由,拒绝提供产品或者服务;处理个人信息属于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必需的除外。

 

三、约束过度收集

 

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

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的保存期限应当为实现处理目的所必要的最短时间

 

四、规范“大数据杀熟”

 

人信息处理者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应当保证决策的透明度和结果公平、公正,不得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

 

五、限制强推个性化广告

 

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向个人进行信息推送、商业营销,应当同时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者向个人提供便捷的拒绝方式。

 

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作出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决定,个人有权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予以说明,并有权拒绝个人信息处理者仅通过自动化决策的方式作出决定。

 

六、规范公共场所采集

 

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

所收集的个人图像、身份识别信息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不得用于其他目的;取得个人单独同意的除外。

 

七、确立敏感信息处理规则

 

敏感个人信息是指: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

 

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书面同意的,从其规定。

 

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

 

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八、完善跨境提供规则

 

个人信息处理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应当向个人告知境外接收方的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处理目的、处理方式、个人信息的种类以及个人向境外接收方行使本法规定权利的方式和程序等事项,并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和处理个人信息达到国家网信部门规定数量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存储在境内。

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通过国家网信部门组织的安全评估;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网信部门规定可以不进行安全评估的,从其规定。

 

九、赋予个人权利

 

个人对其个人信息的处理享有知情权、决定权,有权限制或者拒绝他人对其个人信息进行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个人有权向个人信息处理者查阅、复制其个人信息;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个人请求查阅、复制其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及时提供。

个人发现其个人信息不准确或者不完整的,有权请求个人信息处理者更正、补充。

个人请求更正、补充其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对其个人信息予以核实,并及时更正、补充。

 

个人有权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对其个人信息处理规则进行解释说明。

自然人死亡的,其近亲属为了自身的合法、正当利益,可以对死者的相关个人信息行使本章规定的查阅、复制、更正、删除等权利;死者生前另有安排的除外。

 

十、安全保障义务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根据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个人信息的种类以及对个人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等,采取下列措施确保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以及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

(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对个人信息实行分类管理;

(三)采取相应的加密、去标识化等安全技术措施;

(四)合理确定个人信息处理的操作权限,并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五)制定并组织实施个人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十一、过错推定责任

 

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个人信息处理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

 

前款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按照个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个人信息处理者因此获得的利益确定;个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和个人信息处理者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十二、明确举报和公益诉讼

 

任何组织、个人有权对违法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向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收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接受投诉、举报的联系方式。

 

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众多个人的权益的,人民检察院、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组织和由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个人信息保护法》为数字时代的个人信息权益保护提供了基础制度保障。


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无法查证出处,我们只做学习使用,如不同意收录请联系网站马上删除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湖南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0739-5325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