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迪 律师|时间:2021-09-25|338人看过
网传复旦3名学生因嫖娼被开除,复旦将包含学生姓名、学籍信息的《纪律处分决定》在校内公示,引发网友热议:
对此,有网友质疑:学校的公示方式涉嫌泄露个人隐私。
另有网友认为:嫖娼行为太可恶了!涉嫖信息应当公开警示,犯罪记录、违法记录都不属于隐私,可以公开。
那么,涉嫖违法记录是否属于个人隐私呢?
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是《民法典》中对隐私的定义。
仅凭“私密信息”,似乎无法判断“涉嫖违法记录是不是隐私”……
但结合其他规定,可以看出端倪:
《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中,明确了对犯罪人员信息违规处理的责任:
使用犯罪人员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查询目的使用有关信息并对犯罪人员信息予以保密。
不按规定使用犯罪人员信息,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该规定还包含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对于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应当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后,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
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此外,在《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中,对公安法律文书信息的公开也有明确规定:
向社会公开法律文书,应当对文书中载明的自然人姓名作隐名处理,保留姓氏,名字以“某”替代。
向社会公开法律文书,应当删除自然人的住所地详址、工作单位、家庭成员、联系方式、公民身份号码、健康状况、机动车号牌号码,以及其他能够判明其身份和具体财产的信息;
由此可见,犯罪记录、违法记录均属于隐私范畴,查询、办案的单位和个人在查询、办案目的之外,均应予以保密。
复旦的纪律处分决定中,包含了学生的个人信息和行政处罚信息等隐私信息,因此,纪律处分决定不宜实名公示。
虽然嫖娼饱受社会诟病、应当严惩,但不应用违法行为去警示或纠正另一种违法行为,个人隐私权应当被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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