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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车祸双遇难,律师义助追赔偿

发布者:杨米丹 律师|时间:2020-12-31|183人看过

夫妻车祸双遇难,律师义助追赔偿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10日晚,江苏籍农民刘某驾驶一辆轻型普通货车,内乘其妻江苏籍农民李某,由东向西行驶至北京市丰台区某路段时车辆发生故障后停车维修。

此时,一司机驾驶半挂式货车由东向西驶来,发生碰撞,刘某和李某当场死亡。

此事故经交通部门认定,普通货车司机刘某和大货车司机陈某负同等责任,李某无责任。

李某刘某夫妇的父母以及子女共同委托律师向法院准备提出诉讼:经律师调查,大货车司机陈某系受北京某建材有限公司雇佣,该公司为一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大货车系半挂车,车辆和挂车分别投保了交强险,发生事故时大货车超载,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原告将北京某建材公司、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大货车司机陈某、大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以大货车司机陈某与北京某建材公司系雇佣关系,原告中子女系幼年丧父丧母,父母系老年丧子,大货车投保了两份交强险,事故在保险期间,刘某和李某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均在北京为由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包括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丧葬费等在内所有损失的百分之五十。

律师观点

经过认真的诉前准备,承办律师确定了如下诉讼方案:由于死者刘某和李某夫妇的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均在北京,故应当按照北京市居民的标准主张死亡赔偿金。

大货车投保了两份交强险,且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是一体的,应主张两份交强险赔偿。

精神抚慰金考虑到父母老年丧子、子女幼年丧父丧母并考虑到北京市以往的赔偿案例按照能够查询到的上限三十万予以主张。

律师对精神抚慰金的索赔技巧非常高超,没有拘泥于固定思维,从事故的过错程度,损害后果的严重程度,被抚养人的人数,生活依赖程度、受害人年龄、工作情况等多方面考量,提到刘某父母老年丧子、刘某子女幼年同时失去双亲,皆为人生大不幸,得到法官的同情,为委托人争取最大利益。

庭审中,法院对被告大货车司机陈某认为原告属于农民不应当按照居民标准赔偿的意见,由于原告提交了所在村委会的证明,证明死者生前的主要收入来源不在农村。

又提交了在北京工作和居住的相关证明。

最终法院没有采信被告的此抗辩。

对于保险公司辩称的只应赔付一份交强险的抗辩,原告方认为,发生交通事故时,主车和挂车是连在一起的,属于同一物,碰撞与两者均有关,法院支持了原告的主张。

结果

最后法院判决:刘某死亡的损失应当由某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超出保险限额的,由北京某建材有限公司、刘某分别承担50%的民事责任。

北京某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大货车司机陈某不承担责任。

原告的全部损失的具体数额总计890385.5元,其中50%为445192.75元。

某保险公司应对刘某夫妇由于交通事故所致损失各负50%即110000元的保险责任。

超出保险限额部分335192.75元,由北京某建材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法定代表人负连带责任,大货车司机陈某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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