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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出手,让恶意逃债无处可逃

发布者:杨米丹 律师|时间:2020-12-31|165人看过

律师出手,让恶意逃债无处可逃

 

案情简介

2015年3月,甲某与乙公司签订借款协议,约定甲出借现金1000万元给乙公司,借款期限2个月,月息2%;丙、丁、戊三名自然人作为担保人,为上述借款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其中,丁为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戊为乙公司之大股东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借款接洽、谈判、签约事宜,均由丙出面与甲联系协调。

借款期满后乙公司未还款,甲与丙多次联系,要求乙公司尽快还款并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但直至2016年11月,乙公司分文未还,三保证人也未承担保证责任。

甲遂将乙公司及三保证人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1700万余元。

案情分析

接受当事人甲某委托后,承办律师通过初步调查和分析,感到借款协议及现有证据对原告方极为不利。

其一,借款协议未约定保证期间,按照法律规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2015年5月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保证期间则只到当年11月份,而起诉时已经过了整整一年。

其二,上述借款并未进入乙公司账户,而是按约定打入了第三方账户,乙公司只是名义上的借款人。

其三,保证期间甲仅与丙通过电话联系催要欠款,未有任何书面文件予以证明。

其四,通过查阅网上工商信息发现,乙公司是一家规模很小的咨询服务公司,基本没有偿债能力;且该公司的全部股权及法定代表人,已经于2015年9月变更至庚某名下;乙公司之大股东己公司,全部股权及法定代表人早在2015年5月即由戊某变更为第三人。

从上述情况分析,借款方利用协议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漏洞,通过恶意拖延至保证期间已过,同时将空壳公司转让,企图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

原告诉讼的结果,很有可能是赢了官司,却拿不到钱。

诉讼策略

面对如此不利的局面,承办律师决心利用对方恶意逃债、“失道寡助”的弱点,不放过一丝一毫有利因素,尽最大努力为客户挽回损失。

为此,采取了三个方面的措施:

(一)尽快收集证据,充分挖掘证据的证明效力。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如何证明原告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从调取的通话记录看,2015年5月至11月,债权人甲曾与保证人丙有过11个通话记录,除一次由丙主叫外,其余十次均由甲主叫。

虽无文字或语音证明,但出借的1000万元巨款未还,反复主动致电对方保证人,催要欠款的主张完全符合常理。

(二)积极主动沟通,在被告中争取同盟军。

为摸清乙公司情况,承办律师两赴外地与该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庚某接洽。

庚表示,转让公司事宜是丙与其谈的,在受让乙公司股份前,并不知道该公司欠下巨额债务,其也是本案的受害者之一;收到法院传票后,庚曾与丙打电话并留下了录音,该录音充分暴露了丙试图赖账的嘴脸。

同时庚还表示,愿意积极配合原告方主张权利。

(三)多种手段并行,做好追究对方刑事责任的法律准备。

从丙联系借款、签约到拖欠、转让公司的过程,不排除对方一开始就进行了精心“设计”,做局骗取了甲方的借款。

对此,承办律师通过调取相关两个公司转让材料,从对方隐瞒债务这一事实出发,结合签约、拖欠的具体情形,努力完善对方一开始就存在主观恶意的证据链条,作为民事诉讼不利情况下的应对措施。

同时,取得庚明确表示,如民事诉讼判庚方单独承担责任,将以丙涉嫌诈骗为由向经侦部门报案。

庭审经过

一审期间,原告甲向法庭提交了借款协议、转账凭证、通话记录等证据,被告乙公司向法庭提交了公司转让协议、证人证言及丙某电话录音等证据,丙未提交证据,丁、戊未到庭也未提交证据。

针对甲的诉请,丙主张保证期间已过,保证人不应承担责任。

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以及说理充分的诉讼意见,庭审的辩论逐渐有利于原告一方。

特别是乙公司电话录音的当庭播放,合议庭一致将盘问的重点集中在了丙身上。

丙情急之下辩解,甲在保证期间内打电话,只是提过让丙帮忙催乙公司尽快还款,并没有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法庭于是据此裁断,原告诉求成立,要求乙公司及三保证人共同承担拖欠甲的本金及利息共计1700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乙公司和丙均提出了上诉,但未提交新的证据。

通过二审庭审,丙感到已无法挽回败局,最终撤诉。

判决生效后,四被告人在履行期内均未还款,原告只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强大的执行措施压力下,丙被迫与甲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并依约支付1500万元。

至此,原告方取得了完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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