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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不应承担超债务人不能清偿二分之一责任

发布者:黄蓉 律师|时间:2022-06-04|10人看过

最高法院: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债务

 

【关键词】

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责任  担保人

 

【案例引用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民终1161号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暨律师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担保人为股东提供担保却不经股东大会审议,作为上市公司对公章及工作人员疏于管理,对《担保承诺函》无效存在过错。

债权人对《担保承诺函》无效亦存在过错。

人民法院判决中担保人某红文化公司在二分之一范围内向某果传媒公司承担某某重工集团不能清偿的债务,符合法律规定。

 

【裁判理由】

关于担保人因自身过错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对债务人现金补偿义务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若承担,责任比例如何分配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同时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中某红文化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却不经股东大会审议,作为上市公司对公章及工作人员疏于管理,对《担保承诺函》无效存在过错。

某果传媒公司作为中某红文化公司股东,对中某红文化公司出具《担保承诺函》是否已经股东大会审议应该知道,却未审核中某红文化公司决议即签订《担保承诺函》,对《担保承诺函》无效亦存在过错。

基于中某红文化公司与某果传媒公司对《担保承诺函》无效均有过错,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原审判决对某某重工集团不能清偿的部分,由中某红文化公司在二分之一范围内向某果传媒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中某红文化公司主张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某某重工集团辩称某果传媒公司的过错责任更大、复牌后90日之后售出造成的损失应由某果传媒公司承担,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某果传媒公司、中某红文化公司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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