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岳东 律师|时间:2018-10-09|660人看过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医院通常认为其诊疗行为不存在过错,认为患者的损害后果,系并发症,已经在风险告知书中进行告知,结果完全是疾病自然转归进行对抗。
那么,并发症是否属于医疗机构的免责是由?是不是只要医院将损害后果归咎于疾病的并发症就可以免除责任。
答案自然是否定的。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也就是说,根据侵权责任法之规定,并发症并非法定免责事由。
并发症是属于医疗风险的一种,而且是主要一种,尤其是接受外科手术患者。
并发症是在原发疾病之外扩大的损害后果,延长了治疗的时间,并相应的增加了治疗的费用和患者的痛苦。
并发症可以分为可以避免的并发症和不可避免的并发症。
并发症当然是一种损害后果,但是并非所有的损害后果均会得到赔偿,判断医院对此应否承担责任的关键在于是医院诊疗行为有无过错,以及诊疗行为过错与并发症之间有无因果关系。
也就是说并发症是否属于医疗机构的免责事由应当具体判断。
在判断医疗机构是否应对患者的并发症的发生承担责任时,应以其是否对并发症的发生尽到的注意义务为标准,这种注意义务包括结果预见义务和危险回避义务两方面。
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分析:
(1)医方是否已经预见到患者可能出现的并发症。
如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到则说明其没有尽到结果预见义务而存在医疗过错。
(2)医方是否已经将包括并发症在内的可能出现的医疗风险告知患者。
如果其没有向患者或者家属告知并发症在内的可能的风险,则可以认定其违反了告知说明义务而构成医疗过失。
(3)医方是否采取了相应的诊疗措施以尽可能避免并发症的发生。
即是否履行了结果回避的义务,并发症可以分为可以避免的并发症和不能避免的并发症两类,对于前一类并发症,医院只要加以充分的注意并积极有效采取防止措施,这类并发症可以避免的。
而对于后一类并发症的发生,这种情况下,只要医方能够证明其已经尽到了充分注意义务,并采取了合理的预防措施,尽管最终未能避免并发症的发生,医方的医疗行为也不构成过失。
(4)医方在并发症发生后是否采取了积极的治疗措施,以防止损害结果的扩大。
在并发症已经实际发生的情况下,不论并发症的发生是否由医方的过失行为所致,医方均负有积极采取措施防止该损害结果进一步扩大的义务,如果医方怠于采取相应的措施,即便其对并发症的发生没有过错,其同样应当对患者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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