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唐桂香 律师|时间:2021-06-24|126人看过
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无效,另一方有权要求返还
通过以下案例分析:
李某与杨某不当得利纠纷案
基本案情:原告李某与丈夫宋某某于1998年4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共同创办公司并经营。
2011年5月,宋某通过朋友介绍与被告杨某发展为情人关系,原告李某一直蒙在鼓里。
2011年11月8日,宋某为履行对杨某的承诺,通过招商银行将66万转账到杨某账号上,原告李某发现后,多次找杨某索要未果,故向法院起诉。
原告李某起诉认为,其丈夫宋某背着自己私自将66万元钱支付给与其有不正当关系的被告杨某,不仅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也违背了公序良俗和社会道德,被告杨某应返还其取得财产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诉讼中,被告杨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裁判: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的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宋某背着妻子将66万元的现金支付给情人,违背了公序良俗和社会道德,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其行为应认定为无效,被告杨某所得66万元款项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了不当利益,造成了原告的损失,属不当得利,依法应予返还。
为此,法院依法判决由被告杨某将66万元现金返还给原告李某。
笔者认为:夫妻共同生活中,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者,这明显超出了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侵犯了夫妻另一方的财产权利,应认定该赠与行为无效,另一方同时有权以侵犯共有财产为由请求婚外同居者予以返还,适用民法典有关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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