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钟英 律师|时间:2019-07-19|237人看过
婚后丈夫想要孩子遭妻子拒绝 一方拒绝生育能否解除婚姻关系?
婚姻家庭问题成为了读者关心的一个热点。
针对其中的典型事件,河北明杰律师事务所孟晓燕律师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解答。
咨询人:王先生
咨询原声:几年前,我与我妻子经朋友介绍相恋结婚,婚后我的妻子一直不想生孩子,我的父母也一直催我,我认为过几年她想通了就会要孩子,可如今她依然坚持不肯生育,因为这个问题,我们没少发生争吵,这令我逐渐对我们的婚姻失望,我觉得我们这样下去对谁都不好。
我想咨询下律师,婚后夫妻一方有权拒绝生育要求么?她拒绝生育我又能否和她接触婚姻关系?
事件
因女方坚持不肯生育 夫妻双方产生矛盾
2015年王先生经友人介绍和李女士相识结婚,定居在石家庄。
婚后李女士一直不想生孩子,王先生认为过几年李女士想通了就会要孩子,可结婚多年李女士坚持不肯生育,夫妻二人经常因此发生矛盾,王先生也逐渐对二人的婚姻失望。
对此王先生非常沮丧,“我觉得这样长期下去,对我们二人都会有影响,想知道她是否有权利拒绝生育要求,又能否因此和她离婚?”
■解析
生育权是夫妻双方共同享有的权利 可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针对王先生的咨询,孟晓燕律师做出了如下解答。
生育权是指自然人拥有的依法决定是否生育子女以及如何生育子女的一种资格或自由,包括生育的自由、不生育的自由和选择生育方式的自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以及《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虽然法律上夫妻双方有平等的生育权,但是生育意愿要通过女性主体而得以实现,这是生育权的特殊性质决定的。
而且女性在照顾、抚育子女方面履行更多的义务,而且怀孕、生育和步入更承受着艰辛和风险,故更多的赋予女性权利,既是对生育主体妇女的人文关怀和特殊保护,也是法律公正的体现。
当夫妻双方就生育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时,应进行友好的协商。
如果通过协商实在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当事人可以选择离婚的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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