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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女与李某男离婚起诉纠纷

发布者:李冰彬 律师|时间:2020-05-09|147人看过

姜某女与李某男离婚纠纷

案件概述 

女方称,女方与男方自由恋爱,2003年8月开始同居生活。

在民政局登记结婚。

2003年生育儿子,2008年1生育儿子,现均在小学就读。

婚后未购置共同财产。

女方男方同居前,女方年幼无知,对男方了解不多,婚后夫妻关系一般,一起生活期间,男方不务正业,游手好闲,不光对女方经常使用家庭暴力,经常扬言要杀掉女方,男方这种秉性深深伤害了女方的身心,破坏了双方的夫妻感情,致使女方丧失了继续与男方共同生活下去的信心和勇气,现女方已对其彻底死心。

法律分析

认为,女方、男方自由恋爱后同居生活并生育两儿子,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前彼此应有较多了解,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夫妻双方本应互敬互爱,共同维系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但事实上,夫妻双方不能进行有效的沟通和交流,夫妻感情未能得到很好的维护,且女方2014年第一次起诉离婚撤诉后,夫妻双方仍不能进行有效的沟通和交流,夫妻感情亦未得到改善,女方再次起诉离婚,经调解仍然不能重归于好,且男方亦未到庭参加诉讼,可见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因此对女方要求与男方离婚的诉请予以支持。

关于子女抚养方面,双方婚后生育儿子尚未成年,两小孩迄今一直是在男方处由爷爷、奶奶照顾,已经建立起了相对稳定和熟悉的生活、学习环境,考虑到突然改变小孩的成长环境极有可能影响到小孩的心理健康,故认为由男方继续抚养更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故女方要求将男方抚养婚生子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但女方应当支付小孩的抚养费,关于小孩抚养费,参照近几年江西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并结合女方,依法确定女方按每一个小孩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给男方,直至两小孩年满十八周岁止。

同时根据法律规定,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义务。

判决如下:一、准予女方姜某女与男方李某男离婚;

二、婚生子由男方李某男抚养,女方姜某女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按每月分别向儿子各支付抚养费500元,共计1000元,直至小孩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三、女方姜某女享有对小孩的探望权,男方李某男对女方实现探望权负有协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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