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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崔某离婚起诉纠纷

发布者:李冰彬 律师|时间:2020-05-09|165人看过

李某与崔某离婚纠纷

案件概述 

2013年,李某与崔某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女崔某1出生。

孩子出生后崔某对李某及孩子不管不问,公婆年纪大不能帮助带孩子,孩子出生后就在李某父母处生活,并由李某父母承担孩子的生活费和医疗费。

自2015年起,李某与崔某因感情不和分居。

崔某打工。

即使回家也在客厅过夜。

双方感情基础薄弱,婚后没有建立深厚的夫妻感情。

现诉至法院,望判若所请。

法律分析

认为,李某与崔某双方在中均自愿、真实、明确地表达了“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经调解,无和好的可能,依法确认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李某与崔某离婚。

关于婚生女崔某1的抚养,离婚变更的只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形式,不直接抚养婚生子女的一方仍对子女具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婚生女崔某1现随李某生活,为不改变孩子的生活现状,随李某生活更有利于孩子生活学习,结合李某、崔某的意愿,崔某1由李某抚养,崔某支付抚养费。

对于抚养费数额,应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等情况确定,结合李某的请求,酌定崔某按500元/月的标准支付抚养费。

崔某应自2017年5月份起支付崔某1的抚养费。

关于夫妻财产,李某主张的小型轿车系其婚前财产及夫妻共同财产铲车一辆,崔某辩称小型轿车系用彩礼购买但已卖掉用于还账,铲车系其向大姐借钱购买,现已把铲车顶账给大姐。

李某提交的小型轿车行驶证系复印件,也未提交购买铲车的资金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对李某主张的上述车辆的权利不予支持;崔某主张的李某存款元系夫妻共同财产,该款项发生于李某与崔某登记结婚前,且李某以其父亲的名义存款,系李某自愿处分其婚前财产的权利,对崔某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崔某主张的为××的借款,其作为借款人持有借条不合常理,据此主张上述借款的真实性不予采信;崔某主张的李某的工资性收入应平均分割,其提交的工资发放表系复印件,且李某陈述其公司已用于自己及孩子的日常支出,没有剩余,对崔某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电脑一台,双方均认可系夫妻共同财产,酌情认定该财产归崔某所有。

综上所述,李某与崔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李某与崔某离婚;婚生女崔某1由李某抚养,崔某自2017年5月份支付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电脑一台归崔某所有。

裁判结果 

一、准予女方李某与男方崔某离婚;

二、婚生女崔某1女方李某抚养,男方崔某支付抚养费500元/月,自2017年5月份起至崔某18周岁止,于每年12月31日前付清当年抚养费;

三、夫妻共同财产电脑一台归男方崔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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