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冰彬 律师|时间:2020-05-11|147人看过
杨×与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杨×与被告陈×因同事关系相识,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双方婚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杨×于2014年诉至本院要求与陈×离婚,陈×表示双方无实质矛盾,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本院以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了杨×的诉讼请求。
现杨×再次起诉要求与陈×离婚。
审理中,双方均表示没有夫妻共同财产要求法院处理。
陈×称杨×取走其个人物品,陈×要求杨×返还上述物品,杨×当庭返还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民事判决书及生效证明、短信照片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
杨×与陈×在婚后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现杨×已多次起诉要求与陈×离婚,且双方已经分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双方均称无夫妻共同财产需法院处理,对此本院不持异议。
陈×对此未提供证据证明,对陈×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陈×称杨×从其卡中取走,本院认为该笔钱属于双方共同生活中的合理支出,故对于陈×要求返还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原告杨×与被告陈×离婚;
二、原告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陈×折价款元;
三、驳回被告陈×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杨×负担三十七元五角(已交纳),由被告陈×负担三十七元五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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