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冰彬 律师|时间:2020-05-12|118人看过
王×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关键词]不同意离婚 分居 感情基础 未生育
原告王×(以下简称姓名)与被告刘×(以下简称姓名)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冷颖哲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霍晓敏、被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诉称:我跟刘×2013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9月3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
我跟刘×缺乏沟通,双方没有共同语言,结婚过于草率。
结婚后其很长时间不回家,大概有3、4个月不回家,并且刘×在我家居住期间对我的父母存在感情伤害,并在经济上对于我和我家庭要求过高。
我曾经向贵院起诉过离婚,但贵院没有判决我们离婚,之后的时间我与刘×的感情也没有好转,故请求法院判令解除我与刘×的婚姻关系。
被告辩称
被告刘×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夫妻感情没有破裂。
我们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半年多后2013年9月登记结婚,原打算在2014年5月1日举行结婚仪式,并且通知了亲朋好友,为此我辞去工作并搬到王×家居住,得知他生病后并照顾他,后来2014年3月王×提出离婚并把我赶出家门,因此结婚仪式也未举行。
我不知道王×为什么办离婚,上午还商量下午照婚纱照,下午就跟我提出了离婚,我总共跟王×家里居住了4个多月,期间我们感情非常好,没有发生过争吵。
从上一次判决书下达后,王×一直没有让我回家住,我中间尝试跟其沟通,但是其始终不同意。
我认为与王×有挽回的可能,我会努力与其沟通挽回这份感情,我不回家是经过王×同意的,我们一起学习过英语等等,我们之间是有沟通的,王×的父亲有高血压,我还给其父亲买过降压茶,我每个月都给王×家中给500元,我不知道其说我对其及其家庭经济上的要求过高是什么意思。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王×与刘×2013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2013年9月3日登记结婚,二人均系初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刘×自2013年12月开始与王×共同居住于王×家中,2014年3月底刘×从王×家中搬走,二人分居至今。
2014年4月王×向朝阳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其与刘×离婚,后经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王×的诉讼请求。
现王×称二人缺乏感情基础,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要求法院判令解除其与刘×的婚姻关系,刘×坚持夫妻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结婚证、民初字第民事判决书、照片两张等证据材料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与刘×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前有一定的了解和认识,婚后亦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
近期,二人因性格差异和生活琐事沟通不够充分,导致产生一些矛盾,夫妻感情受到一定的影响,但是并未达到破裂的程度。
二人作为夫妻应当正确认识家庭生活中的矛盾和问题,互谅互让,通过适当的方式妥善解决家庭矛盾,而不是轻率选择离婚解决问题。
我国虽然实行婚姻自由的基本准则,但是夫妻双方对于婚姻的建立或终结均应采取审慎的态度,对于已经建立的家庭和夫妻感情,应当努力维护和珍惜。
庭审中,王×坚持要求离婚,而刘×表示两人之间尚有感情,不同意离婚,现王×无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本院从有利于维护婚姻家庭及社会稳定考虑,决定再次给双方创造一次沟通交流以维系夫妻关系的机会,不支持王×要求离婚之诉请。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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