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冰彬 律师|时间:2019-11-30|173人看过
方某与宋某离婚纠纷
案件概述
女方方某称:女方、男方均系再婚,于××××年××月××日在女方民政局登记结婚。
2016年3月,女方、男方所住房屋遭拆迁,双方为拆迁安置费用发生矛盾。
今年5月,女方离开夫家,目前夫妻感情破裂,故女方起诉要求与男方离婚;要求男方支付女方拆迁安置。
法律分析
认为:女方、男方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合法有效。
女方请求离婚,应当举证证明符合法律规定准予离婚的条件。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本案女方、男方婚后共同生活多年,应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
目前夫妻间虽因拆迁后家庭事务的安排发生矛盾致夫妻不和,但女方未举证证明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上述法定情形,故对女方的离婚请求,不予准许。
只要双方能够审视自身的缺点,加强沟通,互相关心,珍惜已经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夫妻尚有和好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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