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冰彬 律师|时间:2020-05-11|204人看过
王×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关键词]不同意离婚 分居 感情基础 未生育
审理经过
原告王×(以下简称姓名)与被告刘×(以下简称姓名)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霍晓敏、被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与刘×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前有一定的了解和认识,婚后亦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
近期,二人因性格差异和生活琐事沟通不够充分,导致产生一些矛盾,夫妻感情受到一定的影响,但是并未达到破裂的程度。
二人作为夫妻应当正确认识家庭生活中的矛盾和问题,互谅互让,通过适当的方式妥善解决家庭矛盾,而不是轻率选择离婚解决问题。
我国虽然实行婚姻自由的基本准则,但是夫妻双方对于婚姻的建立或终结均应采取审慎的态度,对于已经建立的家庭和夫妻感情,应当努力维护和珍惜。
庭审中,王×坚持要求离婚,而刘×表示两人之间尚有感情,不同意离婚,现王×无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本院从有利于维护婚姻家庭及社会稳定考虑,决定再次给双方创造一次沟通交流以维系夫妻关系的机会,不支持王×要求离婚之诉请。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王×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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