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叙含 律师|时间:2017-05-16|353人看过
购房情况:
A于2007年1月购买房屋一套,登记在A名下。
购房价为人民币379万元,税费、中介费和评估费等共计人民币9万元;首期款人民币120万,贷款人民币259万元,贷款期限30年,贷款利息合计人民币300万元,自2007年2月开始供楼还贷。
2008年3月,累计已还贷款本金7万,已付贷款利息18万,房屋升值为400万元。
2015年4月,累计已还贷款本金36万元,已付贷款利息49万元,房屋升值为800万元。
2037年1月贷款付清,累计已还贷款本金259万元,已付贷款利息300万元,房屋假定届时升值为1000万元。
假设A购房后,于2008年3月与B结婚,至2015年4月离婚。
情形二:结婚前购房一方已偿还部分贷款本息
方案一:男方A取得房产
A应向B支付补偿款=夫妻共同还贷本金× 50%+(夫妻共同还贷本金×50%)/(首付款+税费等购房成本+个人还贷本金+夫妻共同还贷本金)×(离婚时房屋价值-结婚时房屋价值)=(36-7)× 50% +(36-7)×50%/(120+9+36)×(800-400)=49.65万元
A实际获得房产价值=现市值-剩余贷款本金-补偿款=800-223-49. 65=527.35 万元
方案二:女方B取得房产
B应向A支村补偿款=首付款+税费等购房成本+个人婚前还贷本金+(首付款+税费等购房成本+个人婚前还贷本金)/(首付款+税费等购房成本+婚前共同还贷本金)x(结婚时房屋价值-购房价-税费等购房成本)+夫妻共同还贷本金×50%+(首付款+税费等购房成本+个人还贷本金+夫妻共同还贷本金×50% )/(首付敬+税费等购房成本+个人还贷本金+夫妻共同贷散本金)x(离婚时房屋价值一结婚时房屋价值)=120+9+7+(120+9+7)/(120+9+7)×(400-379-9)+(36-7)×50% +[120 +9+7+(36-7)×50%/(120+9+36)x(800-400)=527.35万元
B实际获得利益现=现市值-剩余贷款本金-补偿款=800-223-527.35=49,65万元
本文内容摘自《民商法实务精要》4,文章作者为郭璇玲—上海锦天成(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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