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杨美球 律师|时间:2021-07-01|146人看过
北京市京师(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薛峥 律师
一、案件经过:
夫妻二人某年某月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其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约定:双方的共同财产房屋一套归未成年的儿子所有(尚未过户),后夫妻因以生活困难为由主张撤销该赠与,于是起诉到法院。
一审法院判决:夫妻二人主张撤销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条款成立。
理由: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二人登记离婚时协议将共同所有的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但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由于房屋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赠与物的物权一直没有发生变更。
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夫妻二人的诉讼请求。
理由: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二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时,双方自愿将共同所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
在双方离婚已成事实的情况下,夫妻二人又对赠与房产问题反悔,其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三、观点展示:
观点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由于夫妻二人房产在离婚协议中虽然约定赠与子女,但是由于不动产产权尚未过户,不动产尚未发生转移,因此夫妻双方作为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某些城市中房产过户确实也规定未成年子女成年后才能过户,因此如依此种观点在子女成年前会发生随时撤销赠与的情况。
当然如果离婚不是以协议达成而是通过法院确认的调解协议或判决结案,根据“举轻以明重”原则既然《民法典》六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不得撤销,那么经过国家公权力确认的调解协议与判决书理应不得撤销。
观点二: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未发现欺诈、胁迫等情形的,离婚协议不得撤销,虽然《民法典》已经实施,但并不代表之前的《司法解释》必然失效,在新司法解释公布前,与《民法典》不相抵触的《司法解释》应该确认有效,因此《婚姻法解释(二)》第九条并不当然无效,根据此条款规定夫妻双方在真实意思表示下达成一致的《离婚协议》理应得到尊重,所以如果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子赠与子女,除非举证受到欺诈、胁迫否则不得撤销。
笔者认为:《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属于合同编内容,主要调整合同法律关系,而离婚属于人身法律关系,婚姻关系是一种身份关系,通常不受合同法的调整,夫妻关于财产问题的约定以财产关系为内容,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不过应当优先适用有关婚姻问题的法律规定。
而且从一般社会实践来看,随意行驶撤销赠与权,不利于对子女正当权利的保证,也不利于社会稳定和普通社会大众对法律的信仰。
因此,笔者同意在协议离婚时如果夫妻双方达成将房产赠与子女的协议,在双方当事人已经协议离婚的情况下,一方反悔请求撤销赠予条款的,人民法院经审查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四、律师建议:
1、《离婚协议》中最好不要写将房产赠与子女,如果非写不可,要尽快过户。
2、法院组织下的《调解协议》和《离婚判决书》可以将房产处分给子女,将来子女可以据此进行房产过户。
3、涉及离婚相关法律问题要及时咨询律师依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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