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罗伟文 律师|时间:2021-03-12|116人看过
婚前买房
出资情况
房屋产权登记
司法实践
一方出资
1、结婚前取得房屋产权,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名下,并还钱个人贷款或全款买房
认定为出资方的个人财产
2、结婚前已经还清全部贷款,但婚后取得房本,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名下
3、结婚前夫妻一方支付房屋首付款,并向银行申请贷款,房屋登记在该方名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1、认定为产权登记方的个人财产,夫妻二人共同支付的贷款及房屋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尚未偿还的贷款视为产权登记方的个人债务
4、房屋登记在非出资方(对方)名下
1、通常是出资方不具备购房条件,以对方名义购房,若无特殊情况,会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按共同共有处理;
2、如果有证据证明出资方明确表示归登记方一方个人所有,按产权登记方个人财产处理
5、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
房屋算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不考虑出资情况,一律平分
双方出资
1、房屋落在夫妻二人名下
1、同居期间购房,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2、婚后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房屋登记在夫或妻一人名下
1、同居期间购房,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2、非同居期间购房,按照共同财产处理还是按照借款或者赠与处理,视具体情况而定,法官综合考虑购房背景、出资数额等原因以公平原则认定。
婚后买房
出资情况
房产登记情况
司法实践认定
以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购房
1、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方(自己)名下
1、房屋是出资方个人婚前财产在婚后的转化,应认定为个人财产;
2、若出资方只支付了首付款,房屋按个人财产处理,房款尚未偿还部分以及房屋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或非出资方名下
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实际上算是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双方对此共同共有
以夫妻共同财产购房
1、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
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房屋登记在夫或妻一方名下
3、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
1、夫妻离婚时不能简单的完全按照登记情况将房屋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
法院重点审查夫妻双方在购房时的真实意思表示。
2、如果真实意思表示确实是将购买的房屋赠与给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应将房屋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由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暂时管理;
3、如果真实意思表示并非将房屋赠与给子女,离婚时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父母出资买房(婚前)
出资人
房屋登记
司法实践认定
一方父母全额出资
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
认定为出资方子女的个人婚前财产
一方父母支付房屋首付款
1、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
由夫妻二人共同还贷,离婚时一般将房产判归为产权登记方所有,由该方支付剩余贷款。
对婚内夫妻双方共同还贷(包括本金以利息)及房屋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2、登记在另一方子女名下
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父母明确表示赠与,或者夫妻双方有其他相反约定的除外
3、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
1、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若双方约定了共有方式及各自份额,则按照约定享有房屋产权。
3、若双方没有约定共有方式,视为等额共有
双方父母出资
1、登记在夫或妻一方名下
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认定为父母对各自子女的赠与,不能简单的理解为双方父母对一方的赠与。
如无其他相反约定,应认定为双方按份共有。
2、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
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也是父母对各自子女的赠与,不能因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就理解为对双方的赠与
父母出资买房(婚后)
出资人
房产登记
司法实践认定
一方父母全额出资
1、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
房屋应属于个人财产。
有协议约定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推定为对双方的赠与
2、登记在对方子女名下或者夫妻双方名下
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也就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协议明确约定赠与一方的除外
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支付首付款),夫妻双方共同还贷
登记在出资方子女或者双方子女名下
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部分视为对子女的赠与,但有协议明确约定的赠与一方的除外。
离婚分割时出资方子女可以多分。
双方父母出资
登记在一方名下
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登记在双方名下
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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