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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名下贷款保证金账户能否被冻结、扣划?

发布者:赵建江 律师|时间:2021-12-01|1002人看过

被执行人名下贷款保证金账户能否被冻结、扣划?

贷款保证金是什么?

  贷款保证金是指在发放贷款前,金融机构对借款人按贷款金额的一定比例预收一定款项的行为,这部分保证金在贷款总额中扣除。

  银行在发放贷款时,常要求借款企业或者担保企业提供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少则5%,多则20%,这个保证金通常打入企业(借款企业或担保企业)在银行开设的专有特定账户,这个钱所有权归企业,但企业是不能动用的,只有相应借贷按期归还了,这个保证金才归还提供者,当然,银行有时同时支付保证金的相应存款利息。

被执行人的贷款保证金账户法院可否冻结扣划?

在2021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了动产质权的定义即“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第四百二十九条规定了质押合同的生效时间即“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为明确金钱是否可作为质物进行质押的问题,在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七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设立专门的保证金账户并由债权人实际控制,或者将其资金存入债权人设立的保证金账户,债权人主张就账户内的款项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以保证金账户内的款项浮动为由,主张实际控制该账户的债权人对账户内的款项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银行账户下设立的保证金分户,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当事人约定的保证金并非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设立,或者不符合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债权人主张就保证金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不影响当事人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主张权利。

”这是保证金质押的明确法律依据。

综合一下就是:书面合意质押特定化+质权人实际占有。

可以分以下三点进行理解:第一,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了质押合同的一般条款。

依据该规定对金钱质押进行分析,贷款保证金账户要构成“特定化”首先是合同内容要具备质押合同的一般条款,且在合同中明确该笔账户内资金的保证金性质及其用途;第二,贷款保证金账户是银行为企业开立的一类专门存放信用保证金的账户,可以理解为以外部客户号设立的银行账户,它既不属于专用账户也不属于一般结算账户,在企业所担保的事项没有完结之前,保证金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经协商后应正常计息的;第三,贷款保证金账户在债务关系存续期间仅做保证金用途,该账户上的钱仅在银行主张优先受偿权时才能被支取,质押人(存款人)不能随意支取或者支付其他费用,否则应认定银行未能有效占有和控制,未达到账户资金特定化的要求。

简单来说,如贷款保证金账户的款项已特定化,专用于贷款质押担保,构成动产质押,且银行已有效占有和掌控,则法院不能执行贷款保证金账户的款项,不能扣划该类账户的资金。

反之,如该账户的款项没有特定化,没有构成动产质押,就不属于保证金账户,银行对该账户资金不享有优先受偿权,法院就可以依法予以扣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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