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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两口在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房,购房款能否作为共同债务要求小两口夫妻共同清偿?

发布者:赵建江 律师|时间:2021-12-07|64人看过

小两口在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房,购房款能否作为共同债务要求小两口夫妻共同清偿?

案情:

a与b系夫妻。

在ab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a的父母通过银行转账给a共计75万元用于其婚内购买房产,转账汇款单的附言注明“支付购房款”,该房产登记在a与b二人名下。

后b起诉a离婚并要求将该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a提供其与父母签订的借条一份,以证明75万元购房款系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b抗辩称,借条形成于a父母得知双方离婚诉讼后,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

争议观点:

实践中,在核心家庭遭遇婚姻危机时,对核心家庭有过出资贡献的父母或其子女往往凭借据等(或为补签)要求法院认定借贷关系成立,进而主张此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

在难以认定借贷关系成立的情况下,各地法院对此种情形的判决结果并不统一:某些法院认为在当前高房价背景下,父母在其子女购房时给予资助属于常态,但不能将此视为理所当然,认为除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外,应当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应负有偿还义务;但另有法院认为父母于子女婚后为核心家庭购置房屋出资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审判法官认为:

对于此类案件中,首先看债务关系是否成立,之后再判断该笔债务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对债务关系是否成立的审查主要看在是否有借贷意思、资金往来、借条等确定债务的真实性和款项用途,亲属间借款应尤其注意。

因为考虑到借贷双方的血缘关系,双方对借条的形成具备便利条件,即便有转账记录或者借条也不能简单认定借贷关系存在,而应对债权人提出更高的证明要求。

这其中最关键的是关于夫妻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的举证。

夫妻共同举债需要配偶双方的合意,该可以采取明示或者模式。

明示包括夫妻双方共同签署借据或一方事后追认或者以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表示合意;非举债配偶以其名下财产为借款设立抵押,借款后曾归还借款等追认行为。

默示包括做出能推断出夫妻双方具有共同负债的意思表示的行为,如借款汇入配偶名下实际控制账户等。

需注意的是,非举债配偶事后知情但未作出追认的不能认为就债务达成夫妻共负债务的合意。

夫妻双方共同举债时均应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如无确实证据证明借款的事实或核心家庭存在共同举债的合意,父母于子女婚后为核心家庭购置房屋出资的,视为赠与。

该赠与属于对子女乙方的赠与还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主要看有无明确的赠与表示,一般情况下是产权登记情况来认定。

在认定对夫妻双方赠与的情形下,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考虑父母出资的情况,在房屋分割比例上作出适当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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