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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不当得利

发布者:郭立顺 律师|时间:2021-12-24|113人看过

根据我国民法典之规定,不当得利是指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根据定义可知,不当得利成立的标准有以下几点:1、他人取得了合法利益;2、他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依据,即无合同依据也无法律依据;3、另一方受到损失;4、获益与损失直接存在因果关系。

以上是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其中,没有合法依据和因果关系这部分是司法实践中比较难以确定。

没有合法依据,分为自始不存在合法依据,也包括事后不存在合法依据。

自始不存在合法依据主要有两种情况,一个是本来存在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后经确认无效,视为该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第二是履行不存在的债务,比如误认为欠某人钱予以偿还。

事后不存在合法依据,主要指取得财产本来有相应依据,后因某种条件成就或者法定情形出现,比如合同解除。

另外,还有一些非给付原因产生的不当得利,比如擅自出租、擅自转让等产生的不当得利。

就此可以看出,不当得利在某种情形下会与侵权责任出现竞合的情况。

比如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情况,出现了一方受损,另一方获利,所获利益没有合法依据,同时具备因果关系。

那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如何维权呢?一般来说,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属于一种辅助请求权,当一方当事人无法明确适用其他请求权时才会被适用。

原因在于,不当得利请求权返还的一般是现有利益,只有获利一方确实存在明知的情况下,才可以要求返还甚至赔偿。

如果获利方属于善意的话,损失大于利益,只需要返还现有利益,损失小于利益,返还损失部分即可。

在此可以看出适用侵权责任请求权可能对主观因素考虑较少。

但是,换个角度来说,如果不当得利一方经过使用或者形态转换获得更大利益时,请求不当得利返还显而易见更为有利。

因此,当事人在不当得利和侵权责任竞合之时,选择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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