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杨文辉 律师|时间:2022-01-25|82人看过
当今社会,某手、某山、某音等新媒体平台成为人们休闲娱乐手机app使用频率的巨头,“短视频”也逐渐成为人们消磨碎片时间的主要娱乐方式。
但是作为短视频的制作者和发布者,如何保证自己的作品不受侵害或者保证自己的行为不侵害他人著作权,是当今必须要掌握的基础法律知识。
2020年8月19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召开“短视频著作权案件审判情况”新闻通报会,介绍短视频侵权行为、责任认定、“合理使用”的界定等问题,发布典型案例并对相关从业者做出了六点提示,笔者将围绕该六点提示进行详细分析。
由于2020年“双十一”版的新修订《著作权法》尚未生效,本文仍然以旧法进行分析。
1、创作短视频要注意在作品上加上权利标记和维权声明,这对后续的维权至关重要。
法理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第十一条: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目前,法院已经对短视频的作品进行了定性,即凡是具有独创性的表达都属于作品,而短视频属于其中的“类电作品”。
因此,短视频只要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作品,就可受到保护。
而如何证明涉案作品属于创作作品的作者呢?最简单明了的办法就是在作品上署名,针对短视频等作品,就要在短视频作品上增加权利标记,用以证明作者身份。
若日后发生纠纷,在作品上署名还可以证明涉案作品的创作时间早于其他作品。
同时,在作品发布时增加维权声明,既表明了本作品未经授权不得使用,也为后续的维权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2、将短视频进行对外授权,也要保存好授权传播的证据,否则产生纠纷时很难证明谁发表在先。
现实中,无论是短视频对外授权还是一般作品对外授权,都应该签订合法有效的授权文件,对授权对象、授权性质、授权范围、授权时间进行详细的约定。
这样做的好处,其一,产生纠纷时能够证明作品的权属、创作时间;其二,能够防止超出授权时间后,被授权人未经同意仍然对作品进行不正当的使用。
其三,有利于最大限度的约束被授权人。
3、由于短视频使用者及其播出平台经营者往往不是同一的,因此实践中权利人往往向播出平台发出权利通知,要求播出平台停止播出。
要注意保存短视频播出平台发出通知以及短视频播出平台收到通知的证据,这一点对平台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认定是非常重要的。
根据短视频制作发布的特点,涉及的侵权主体主要是:短视频作品内的表演者,短视频的制作者以及播放短视频的网络经营平台。
涉及到的行为主要有三种,一是将他人制作的短视频发布到网络上进行传播,二是利用他人作品通过表演等方式制作短视频,三是利用他人制作完成的视频或作品进行重新组合,制作短视频发布到网络上进行传播。
对于短视频的制作者,其是侵权责任的主体无可厚非,而短视频的播出平台一般情况下,只对视频内容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对用户上传视频的版权是否合法不承担审查义务或者说很难尽到审查义务,尽管如此,法律仍然对播出平台承担责任的形式及播出平台在什么情况下承担责任进行了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实践当中,权利人发现侵权行为后,需要第一时间通知短视频播出平台,要求其采取必要的删除、屏蔽措施,如果此时平台经营者未履行相关义务,在后续的法律程序中被诉侵权行为一旦被法院认定构成侵权,平台经营者很难全身而退。
4、要注意保存侵权行为损害程度的具体证据,如侵权持续时间、侵权影响范围、被告盈利情况等,上述证据是影响赔偿定量的重要因素。
权利人针对侵权行为起诉后,要求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法律目前对于损失的计算依据是《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实践当中,因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和侵权人所获得的违法所得往往是难以计算,或者难以取得的。
目前法院采取的普遍计算方法是,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在50万元的赔偿额度内进行酌定,而考虑侵权行为的情节是否严重往往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因素:涉案作品的创作难度、涉案作品创造性的程度、涉案作品的知名度、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的范围、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等,上述因素均对赔偿数额的确定有一定的影响。
因此,权利人拟采取起诉的方式维权的话,应当采取合理合法的途径,围绕上述因素将相关证据进行保全,为侵权诉讼打下坚实的基础。
5、制作短视频应尊重他人知识产权,不得随意使用他人作品。
6、播放他人短视频应当取得短视频著作权人的许可。
《著作权法》对于侵权行为的形式进行了规定,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剽窃他人作品的;(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在当今网络盛行的年代,短视频的创作无疑给那些具有才华的人带来名气的同时,也带来了巨大的物质利益。
虽然钱财易得,但是随着国家保护知识产权的制度越来越全面,权利人版权保护意识越来越强,需要短视频的制作者从源头开始了解侵权的行为形式和后果,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劳动成果,才能为短视频创造一个干净的网路环境,避免为侵权行为付出惨痛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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