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尹柔 律师|时间:2020-10-31|205人看过
在资本运作领域“明股实债”出现的比较频繁,在实际的经济生活中也比较常见,小编来简要解读明股实债有关问题,具体见下文↓↓↓
1、定义
明股实债,又称“名股实债”,即名义上是股权投资,符合股权投资的表面特征,签订书面的股权投资协议,融资者对投资者承诺刚性兑付,保本保收益,这样一种结构性融资安排。
明股实债兼具股权和债权的特征,为实质意义上的债权,本质上是一种融资工具。
2、特征
(1)形式上的股权投资
符合《公司法》中关于公司通过股权转让、增资等形式融资的要求,投融资双方签订的也是股权投资类协议,且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工商备案登记。
(2)投资本金及收益的刚性兑付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权投资是新股东入股公司的方式,投资能否达到预期收益取决于公司的运营情况,而明股实债则是保本保收益,投资者获取的固定收益并不取决于公司的经营业绩,无论公司盈利还是亏损,投资者均能定期获得收益。
(3)投资目的非实际运营公司
明股实债目的不在于公司的实际运营,与真正意义上的股权投资有严格的区别,投资远期顺利退出是必然选择,实现退出的方式有股权回购、股权转让等方式。
(4)对赌性质及类似条款约定
融资方为引进投资者,往往通过各种方式确保投资者的收益,当约定条件时,或者引发股权强制转让,比如大股东回购股权,或者产生收益补足义务,回购条款或者对赌条款均是作为独立条款在投资协议中明确约定的。
3、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明股实债”的融资方式,各地法院尚未形成比较一致的审理意见,但大体上有三种倾向性意见:
(1)认定为借贷关系
“保本保收益”的投资方式,更符合实质意义上的债权,通过债权通用的方式进行处理,本金返还和利息主张,投资人不承担投资风险,按期获取固定收益,并到期收回本金,认定为借贷,也是符合实际情况的。
(2)确认为股权投资
“明股实债”具备股权投资的外部特征,当股东将认缴的出资额缴纳后不得随意撤回出资,这是公司资本充实原则的要求,也是对外部第三人信赖利益的保护。
(3)回避基础法律关系认定,仅处理具体争议
对于投融资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不作具体认定,只处理发生争议的协议本身,并参照《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4、法律风险
“明股实债”是一种比较模糊的状态,其法律地位尚不明确,司法实践中亦未形成一致意见:认定为借贷,则可能因约定的收益未被认定利息处理而只能参照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无法实现预期收益;认定为股权投资,则不能获取固定收益,更不能要求返还出资。
无论是哪种情况,都难以实现预期目的。
结语:“明股实债”作为融资工具,当实现了各方当事人预期目的未产生争议时,确实实现了资本融通的目的,而一旦产生争议,则将是“双输”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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