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尹柔 律师|时间:2021-07-16|154人看过
医疗,作为人们生活息息相关的三大项之一(住房、医疗、教育),即是人们离不开的存在,也是比较不愿意提及的,毕竟涉及到医疗一般是身体状况出了问题,健康是一切的根本,正如一首歌中唱到的那样“有啥也别有病”。
医院作为“两院”(医院和法院)之一,是最能彰显人性的地方,甚至出现病人在病床上躺着,家属在外面吵架的现象。
我们在接受医疗服务的活动中,难免会出现各种各样的矛盾或冲突,正确认识医疗纠纷,合理选择权利主张途径,也是应有之意。
医疗行为具体包括诊断、检查、注射、用药、输血、麻醉、手术等各种具体的诊疗行为,根据医疗行为目的的不同,可以分为诊疗目的和非诊疗目的,前者比较好理解,就是治愈或预防疾病以恢复身体健康,后者主要非以疾病治疗或预防为目的,比如美容整形、变性手术等。
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医疗行为的外延有扩大的趋势。
医疗纠纷是指患者在接受医方各种具体的诊疗行为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矛盾、冲突及纷争。
对于有关疾病的治疗,受制于医学发展水平,在疾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不同的风险,医院或者医师无法确保病人一定能够恢复到某种程度,只要医疗行为合乎诊疗规范,达到当前医学治疗水准,即使发生某种不利后果也是可以理解的。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包含于医疗纠纷内,并非所有的医疗纠纷都会产生损害赔偿,下面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概念谈起:
1. 概念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是指因医方在诊疗活动中存在过失或者未履行相应的告知说明义务,给患者造成了人身财产损害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医方承担赔偿责任的首要前提是要有损害后果,其次是可归责于医方。
2. 构成要件
除强制医疗外,医患之间一般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即是患者主动要求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对患者疾病予以治疗,而医疗损害正是在医方提供诊疗活动的过程中,因过失或者有关告知义务未履行而给患者造成了损害。
(1)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
不具备行医资格的机构及人员涉及非法行医,而本文所说的赔偿纠纷是以具备合法行医资质或资格的机构及人员为主体的。
(2)存在过错
医方在从事具体的诊疗护理活动中存在过错。
(3)违法性
医方的诊疗行为违法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及卫生部门的规定。
(4)损害后果
不当的诊疗行为给患者造成了实际的损害后果。
3. 纠纷类型
按照《侵权责任法》有关规定,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未履行告知说明义务。
患者及近亲属对医方的诊疗行为有知情同意权,且应是书面同意。
(2)未尽到合理水平的诊疗义务。
虽说囿于医学的发展水平,疾病的治疗存在风险,但是医方需要尽到符合当时医疗水准的诊疗义务,否则就有可能产生赔偿责任。
(3)医方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诊疗规范的行为,隐匿或者拒绝提供病历材料,或者篡改、销毁、伪造病历材料,均推定医方有过错。
(4)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缺陷,或者输入血液不合格,造成患者损害的,医方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
(5)泄露患者隐私或公开病历材料。
4. 归责原则
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可知,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为过错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而这种归责原则也就决定了案件处理过程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当然,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处理中,既要维护广大患者的切身利益,同时也要促进医学水平的不断发展,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健康保障。
小结: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出现纠纷也是难免的,需要通过合理途径主张诉求,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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