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陈学斌 律师|时间:2015-11-28|1596人看过
火锅店泼汤事件-一时冲动,后果严重
【编者按】
我们知道每个事情的背后,都有存在或发生的客观因素,我们是人,不是机器,我们有自己的情绪,我们自己需要守护的人,或许我们认为我不惹事,但是不怕事是一个对待纠纷或矛盾的好手段。
但是编者认为不怕事,应该是不怕合法合理地对待事情。
一个冲动,轻者带来经济的损失,重者带来牢狱之灾,更甚者家破人亡,于己于人。
道德上我们可以谴责、可以声讨,但我们是法制国家,做事就要考虑到后果,尤其是法律框架下的后果。
编者希望在法治环境越来越好的情况下,我们应该运用好法律武器,谋求合法权益,就事论事。
一、事件回顾
2015年8月24日晚,浙江省温州市第一桥“火锅先生”店一服务员,因不满顾客林女士发微博投诉自己不及时加汤,从林女士身后兜头浇下一盆开水,致其严重烫伤。
据悉,林女士全身皮肤“42%热液烫伤”,目前在重症监护室接受治疗。
施暴者朱某未满18岁,已被警方控制。
据被害人的妹妹回忆:24日下午5点半左右,她和姐姐林女士、林女士7个月大的孩子以及母亲一行四人来到温州市第一桥“火锅先生”店吃火锅。
大概一个小时后,林女士喊服务员朱某来给汤里加水。
“他(服务员)说水是满的,不用加。
”林女士的妹妹回忆,“我姐姐就问,难道吃干了才能加水吗?服务员就说让我们不要带着情绪吃饭。
”之后,两人为此发生了一点口角,“但是没觉得很严重”。
林女士的妹妹说,没过多久林女士就用手机发了一条微博:“第一桥火锅先生,服务态度恶劣!让他加个汤!还说汤还有很多,那是不是要等汤烧干了你再加?让他找经理还说无所谓,你找谁都没有关系!这是混社会啊,吓死人了。
”她还在微博最后@张记茶楼,据当地媒体报道,林女士@的“张记茶楼”为第一桥“火锅先生”店的股东之一。
微博发出不久,服务员朱某来到林女士桌边,要求林女士跟他到厨房后面“谈一下这个事”。
“我姐姐没去,结果过了一会儿,他从后面端着一盆开水从我姐姐头上淋了下去,我姐姐疼得大叫。
”林女士的妹妹说。
店里监控视频显示,朱某在浇了开水之后,还将林女士拖到地上,对林女士进行殴打。
林女士家人当场报警,并将林女士送往医院。
目前,林女士已被转到医院的重症监护室,接下来将进行抗感染、抗休克等治疗。
二、对话实录
温州“火锅先生”服务员开水故意烫伤女顾客的真实原因,是事发后每个人心中的疑问。
2015年8月25日,服务员朱某首度面对媒体,道出做出如此非理性的举动,是因为女顾客说了句“你他妈是谁!服务态度这么差!”。
起因:加汤慢了,顾客说他态度差,他让顾客不要装逼
记者:当天晚上事发的经过是怎么样的?
朱某:当时我是在C1加汤,不是,在C1点火。
C2的就让我加汤,当时那个水还有嘛,就是当时我在点火,她就这样说,说快来快来给我加点汤,烧干了怎么吃就这样子。
当时我就说锅里还有水就没有加,我就走开了,我就去端锅底了,然后就把锅底端完以后回来再加汤。
加汤的时候她就说:你怎么这么慢,服务态度这么差,把你店经理叫过来我要投诉你这样子。
记者:他就说说你态度差,意思就是你加汤加的太慢了。
朱某:对,加汤加的太慢了。
记者:后来呢?
朱某:然后她瞪着我嘛,然后就很不舒服的那种表情,然后我就说不要把你的那种心情带到我的工作当中来,我现在被你搞得很不舒服就这样子,你不要装逼这意思。
记者:这个是在发微博之前还是发微博之后?
朱某:这个在之前。
记者:之前。
碰撞:他要求顾客删微博,顾客说“你他妈是谁”
朱某:对,然后过了差不多几分钟吧,我们单位徐经理在走廊碰到,徐经理就是说我被投诉上微博了,当时我听了这个就非常气,非常气愤。
就直接去那个c2桌问那个女的,当时我就问她,就说你为什么投诉投诉到微博上去,为什么把我发到微博上去了。
我有什么做的不对的地方你说一下,你能不能把那个微博删掉。
这个时候她就说“你他妈是谁”这样子。
记者:她怎么讲得呢?
朱某:你他妈是谁这样子。
记者:她说:你他妈是谁?
朱某:对,“你他妈是谁,服务态度这么差”,然后我就走了。
记者:后来呢?
朱某:当时我还没有走,我当时还说了一句话,我就说好的,你就坐在这里,等着。
记者:这句话是你说的吗?
朱某:对,是我说的。
记者:你就坐在这里等着?
朱某:对,坐在这里等着,然后我就去开水间了,去开水间打那个高脚杯那个小杯子开水,给徐经理倒掉了,徐经理来劝我,说了几句,我没听进去。
惨烈:99度的开水就这样倒了下去
记者:徐经理跟你怎么讲的?
朱某:徐经理就是说不要把那些人放心上,什么都有,这样搞了自己不乐意,自己不开心,就是一些劝我的话。
记者:就是一些开导你的话。
朱某:对,开导我的话,然后他(徐经理)就走了,他应该是去叫店经理了吧。
当时他走掉后差不多过了两分钟左右吧,我就直接又拿了上面那个装火锅材料的那个小器皿嘛,直接去倒直接去接水。
记者:是塑料盒吧?
朱某:对塑料盒,我就去接那个99度的开水,接了二分之一嘛,然后什么都没想,直接端着那个开水,直接抓着那个女的头发淋下去,淋下去以后我就开始打她,打她的时候就开始骂她,我开始骂她妈,骂操你妈,从开始的那种口角到后面打闹,对面的就是坐她同桌的女儿外婆啊,没说过一句话,就是我们两之间对话。
记者:就是说这个客人跟你因为加水的问题在交涉的过程当中,她对面的这几个跟她一起过来的吃饭的人,他们都没有讲话,就是你们两个人的对话。
朱某:对,从来没有说过一句话。
记者:那么就是说按照你现在所讲的话,就说你拿开水去泼她最主要的原因,是因为她投诉你了,这是一点;第二个呢就是说你去跟她交涉,她骂了你?
朱某:对。
记者:然后你气不过去?
朱某:对。
悔恨:这次教训代价太大了,对不起已经没有意义了
记者:那么你认为这个事情是犯罪吗?
朱某:是犯罪,是犯罪。
对,后悔。
如果说后悔的话,但是不能去想,去想的话以后如果出去的话,我真的不知道这个阴影,带来多大的...所以说,这两天我就没有去想这件事,把它放心里面就可以了,不去想就去想其他的事情,适应监狱这种生活,拘留所这种生活。
记者:因为这么一件事情,你造成了她人身的伤害,你对受害人这一方面,有没有什么想讲的,表达自己的一种态度。
朱某:我只能说...你不了解我我也不了解你,双方都有错,但是但是你受伤比较大...一句对不起我觉得没什么意义,或者说没什么存在的价值,对不起说的是小事,这种大事对不起我觉得...
记者:你觉得用对不起,还不能完全弥补你的过错,是不是这个意思?
朱某:对,这是实情,太大了。
记者:代价太大了?
朱某:对。
记者:那么作为这个事情发生以后,你现在是在羁押阶段,你目前想做的,能做的,有什么?
朱某:想做的,能做的,也就是说适应现在的生活。
记者:有没有想过今后这个事情尘埃落定以后,出去又重新走上社会的时候,要改变目前的这一种不良的状态?
朱某:我想,会改变的。
记者:你觉得这是一次教训吗?
朱某:是。
记者:代价大不大?
朱某:大坏事也是好事,错就是错过去就过去了,事情记住明白道理就可以了,我怎么改,就是之后的事情。
三、行为人法律后果警示
8月25日上午,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分局官方微博发出这一事件的警情通报,通报中指出:通报中还指出犯罪嫌疑人朱某现年17岁,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这与事件刚出来之后,编者对于该事件的定性基本吻合。
从本事件犯罪构成的客体、客观方面来说都没有什么问题,我们先简单来看下本事件的服务员的主观性,明知是一盆开水,还从头上浇下去,预见严重后果却仍然放任甚至是希望这种结果,符合故意伤害罪在主管方面的故意。
我们再来看故意伤害罪的主体认定问题,本罪为一般主体。
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致人轻伤的,则须已满16周岁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虽然本事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没有满18周岁,但是已满16周岁,在后面的论述中我们将来看本事件的受害者有没有构成轻伤或以上。
本事件犯罪嫌疑人朱某采用的手段是用开水泼受害者,那我们就来看一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公告的规定中关于烧烫损伤的部分。
损伤等级
认定标准
重伤一级
深II。
以上烧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70%或者Ⅲ。
面积达30%。
重伤二级
II。
以上烧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30%或者Ⅲ。
面积达10%;面积低于上述程度但合并吸入有毒气体中毒或者严重呼吸道烧烫伤。
轻伤一级
II。
以上烧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20%或者Ⅲ。
面积达5%。
轻伤二级
II。
以上烧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5%或者Ⅲ。
面积达0.5%。
轻微伤
1.面部I。
烧烫伤面积10. Oc㎡以上;浅II。
烧烫伤。
2.颈部I。
烧烫伤面积15. Oc㎡以上;浅II。
烧烫伤面积2.Oc㎡以上。
3.体表I。
烧烫伤面积20. Oc㎡以上;浅II。
烧烫伤面积4.Oc㎡以上;深II。
烧烫伤。
本事件中,受害人林女士经初步鉴定,42%热液烫伤,烧伤程度属于重度。
依据规定,林女士的伤势应当认定为“轻伤以上”,结合上述论断,朱某将构成故意伤害罪。
但因为朱某没有满18周岁,根据相关规定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火锅店有责任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
首先,火锅店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朱某的行为是在上班期间为客人服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受害人的受伤与上班期间朱某该行为有直接的联系,作为雇主火锅店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由于朱某该行为的发生时属于故意且违反火锅店的“意愿”,所以火锅店应该承担的是连带赔偿责任的民事责任。
最后,火锅店在承担相关赔偿责任后,可以额向朱某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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