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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律师,给“宝宝”的一个小帮助

发布者:陈学斌 律师|时间:2016-08-16|428人看过

作为律师,给“宝宝”的一个小帮助

----离婚损害赔偿怎么获得

律师按:为什么选择这个切入点去给“宝宝”提供一点微不足道的帮助,因为我觉得即便是“宝宝”这样的地位,但我们都知道他确实是靠勤奋、努力和踏实积累到今天的,出现这个事情,现在沸沸扬扬,但是我认为该给“宝宝”的,一点都不能有妥协,根据目前的情况,也有理由对“宝宝”持有更多的关注,当然本文的法律知识也可以为婚姻中的当事人提供一点小贴士。

但从我角度,每个婚姻都是好不容易各方努力的结果,不要轻易分开,做一些事情的时候,多想想那些点点滴滴,祝各位都幸福!

一、尽管是个闹剧,但在法治社会还要看法律依据

(一)《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这条目前消息汇总来和“宝宝”的情况比较相似,需要着重分析);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邵律师贴士:在实务中,很多人会认为发生一夜情这样的情况就可以提出离婚损害赔偿,但是从法律角度讲远远达不到这样的标准,即“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这里分两个层面讲:第一个层面,有配偶与他人同居怎么证明,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共同生活,关系相对稳定,且共同生活的时间达到3个月以上。

因此只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才构成婚姻上的非法同居,偶尔一两次的与异性同居,虽然也属于非法同居,但这种非法同居,不能在离婚过程中要求对方给予损害赔偿。

第二个层面,当然也不能以同居的标准严格适用到实际生活中来,譬如说可能证据不能证明有同居,但是生育有子女,这样的情况也理应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如果“宝宝”的证据不足以支撑,结合网上的一些消息(如果属实的话),也能主张到离婚损害赔偿。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二、现在“宝宝”急需要做什么?

当然是搜集证据和固定证据,当然通过目前的一些信息,“宝宝”可能已经做了一些防范和前期工作,传统的“捉奸”这种我在这里就不谈了,因为有时候很容易导致冲突等,这样对当事人来说也得不偿失,因为那个时候很容易情绪上头,做出不理智的行为,当然如果有拍摄这些视频、图片等确实能在诉讼中给当事人一点帮助。

这里我主要讲的是这些方面的证据搜集,如:

1、保证书、补偿书、忏悔书等。

夫妻间的事情只有夫妻知道,如果有类似的证据,在诉讼中“宝宝”应当好不犹豫的拿出来。

而且由于离婚案件的特殊,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决定不公开审理。

2、双方往来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等。

此类证据最好先进行公证,这样的方式更有利于增强证据的证明力,也更容易为法院所采纳。

3、照片、录音、录像等。

记住,这类证据一定要采取合法的方式取得,否则将无法作为证据使用。

4、其他(可能在本次事件中不大能适用)

如嫖娼和单位查实职工的婚外情后,有时会对其生活作风问题作出的处理等。

三、能不能追究小三的责任?

实话实说,难,因为:

1、追求民事责任:离婚损害赔偿不适用小三,这个大家不难发现,每次舆论上的沸沸扬扬,最后也仅仅是道德上的谴责。

2、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也就是说如果第三者明知对方有配偶还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或是办理结婚,那么这时婚姻的无过错方可以追究小三和过错方的刑事责任。

说到这里,大家也发现了其实追究小三民事或者刑事责任难度很大,这也是我为什么一开始选择给“宝宝”的建议就是追究婚姻相对方的责任,这是迫切能够得到。

写这篇文章的时候,我确实是有自己的一点情绪在里面的,或许有一些不足和错误,还望各位见谅,再次祝大家幸福快乐每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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