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余锋 律师|时间:2021-11-02|76人看过
结论: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解析:
如若被申请人是自然人,从狭义上解释,商事仲裁的执行管辖法院应为该自然人的户籍所在地或者是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也就是说只有提起民事诉讼的案件才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即经常居住地优先于住所地,但执行案件不存在这种优先。
因此这里的管辖法院是否包括经常居住地的法院,实操中还是建议打电话咨询具体法院,以法院答复为准。
如若被申请人是法人的,那么其应该由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中级法院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管辖,如果不能确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那么就由注册地或登记地为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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