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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入住酒店偷拍事件的法律常识

发布者:宋涛云 律师|时间:2022-02-24|146人看过

“淫秽物品”界定: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受他人干扰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依法不受侵犯。

发生在酒店、旅馆、民宿等非公开空间内的性行为,属于隐私保护的范围。

行为人偷拍他人性行为并经互联网传播扩散的视频,不仅侵害个人隐私,而且客观上具有描绘性行为的诲淫性,具有宣扬色情的危害性,符合刑法对“淫秽物品”的界定。

“贩卖、传播行为”:行为人有偿提供互联网链接,他人付费后可以实时在线观看,与建立并运营“点对面”式互联网直播平台的传播行为性质相同,应当认定为贩卖、传播行为。

区分不同情形,可能构成不同的罪名——

  行为人非法使用偷拍设备窥探他人隐私,未贩卖、传播的,如果相关设备经鉴定属于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以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行为人又将偷拍的内容贩卖、传播的,应当按照处罚较重的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行为人通过远程操控侵入他人自行安装的摄像头后台信息系统,对他人私密空间、行为进行窥探,进行遥控并自行观看,情节严重的,应当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行为人在侵入上述计算机信息系统以后,又将偷拍的视频贩卖、传播的,应当按照处罚较重的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通过偷拍获取他人隐私,进而要挟他人、获取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从严追究其行政违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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