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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被解除,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是否亦应被解除?

发布者:简花 律师|时间:2022-07-13|31人看过

01基本案情2012年11月4日,王某与孙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孙某位于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城的某处房产一套,双方约定房屋转让价款为30万元。

合同签订当日,王某向孙某支付全部购房款,但双方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2013年12月份,涉案房屋被平阴县政府纳入征收范围,王某要求办理过户手续时,方才知道因孙某与第三人存在债务纠纷,第三人申请法院将该房屋于2012年11月17日查封,导致孙某无法办理过户手续。

后,王某依据《房屋买卖合同》与平阴县某拆迁部门签订了《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被征收房屋即为涉案房屋。

2016年,王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解除与孙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同时要求孙某返还其支付的购房款30万元。

2017年,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支持了王某的诉求。

2020年,平阴县某拆迁部门向孙某交付涉案房屋的回迁安置房一套,孙某占有并使用该房产至今。

后因回迁安置房的过户问题,孙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王某与平阴县某拆迁部门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02法院审理法院认为,2017年,法院作出判决依法解除了王某与孙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据此,平阴县某拆迁部门与王某依据上述《房屋买卖合同》签订的《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亦应解除。

另,平阴县某拆迁部门已于2020年将涉案房屋的回迁安置房交付孙某,且孙某亦实际占有并使用,应视为平阴县某拆迁部门向原房屋所有人孙某履行了《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

故孙某诉求依法撤销王某与平阴县某拆迁部门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文中均为化名)03法官提醒房屋买卖时应尽可能避免合同不成立、被撤销、合同无效的情形。

对于房屋买卖,无论买卖双方是什么关系,切记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否则,一旦遇到类似于拆迁这种情况,就有可能产生纠纷,另外,对于卖方本身的债务问题,也可能导致房屋存在被法院查封、拍卖的法律风险。

来源:平阴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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