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曾宪锋 律师|时间:2022-04-12|16人看过
A: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关于逃逸后去主动去交通队存在着不同的观点:第一:因为行为人自首就表明,行为人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意图,所以不能认定是逃逸,而应按一般交通肇事罪处理。
第二:对于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又能主动投案的,应认定逃逸后自首。
实践中,交通事故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为了逃避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离开事故现场,没有积极履行抢救伤者和财产、向交通管理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报告事故情况、在现场等候处理等交通法规所规定的义务,以此作为判断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标准,可以将如下情形界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行为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2)行为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在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的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3)行为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4)行为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5)行为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6)行为人离开事故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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