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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以单位未缴存住房公积金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

发布者:朱大胜 律师|时间:2022-03-29|219人看过

问:劳动者可否以单位没有缴存住房公积金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答:不可以。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由此可以看出,用人单位没有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属于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事由,因此不可以得到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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