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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生活不和谐时,也可以离婚

发布者:朱大胜 律师|时间:2022-03-25|141人看过

研究显示,在快乐的婚姻中,性只贡献了15%的幸福感,而在不幸福的婚姻中,却有85%的不满意来自于性。

可见,性和谐在婚姻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

也许,性和谐不是家庭和谐的必然原因,但是不和谐的家庭当中,性的不和谐是重要原因之一。

那么问题来了,当夫妻之间的性生活不和谐时,可否以此为由提出离婚呢?

在我国离婚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协议离婚,另一种是起诉离婚。

协议离婚需要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起诉离婚需要到法院审理后以调解书或判决书形式准予离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规定,协议离婚的标准为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

因此,如果夫妻之间的性生活不和谐时,双方认为没有必要继续维持婚姻关系的,可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后,一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手续,并且婚姻登记机关也无权以性生活不和谐不属于法定离婚事由为借口,拒绝发给离婚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起诉离婚的标准如下:

1、双方同意调解离婚;

2、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3、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4、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5、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6、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

7、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

8、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由此可以看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没有将夫妻之间的性生活不和谐作为法定的离婚事由,所以夫妻一方仅以此为由,请求准予离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如果夫妻之间的性生活不和谐时,双方同意以调解形式离婚,或者因性生活不和谐引起一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者双方分居达到法定年限等,最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已无修好可能性时,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双方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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