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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互助是保险吗?

发布者:刘品 律师|时间:2021-01-26|162人看过

随着互助平台的日益增多,如相互宝、壁虎互助、水滴筹等平台,发起的重疾互助保障、意外互助、财产互助等,在社会保障领域起到了补充作用,确实有一定的社会价值,但是在目前的司法环境中,尚未有明确的法律予以定性,目前是属于银保监会的监管范围内,明确将其区分于保险,且目前的司法实践也是倾向于将其与保险相区分进行认定。

     那么,网络户主与保险的区别与联系是什么呢?

首先,网络互助吸纳了保险的诸多特点,二者存在共性。

从起源上看,网络互助与保险同根同源,都可以追溯至早期海上共同海损分担。

从保障方面来看,网络互助与保险都具有分散风险的作用,正如有的平台宗旨是“人人为我,我为人人”,包含互助和共济的思想。

从保障对象上看,网络互助和保险都以特定的风险为对象,通过聚集具有同质化风险和保障需求的个人,筹集资金、分散风险、分担损失。

其次,从现有法律和相关监管规定来看,网络互助与保险存在明显不同,其并不属于商业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同时,为了化解潜在的金融风险,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划清互助计划与保险产品的界限,防范误导消费者,《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以网络互助计划形式非法从事保险业务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6〕241号)明确:互助计划不是保险、不得使用任何保险术语,加入互助计划是单向的捐赠或捐助行为、不能预期获得确定的风险保障,不得以保险费名义向社会公众收取资金或非法建立资金池。

网络互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风险分散和转移机制不同。

会员和平台之间没有发生风险的转移,在会员发生特定风险申请平台互助时,互助金的来源系全体会员共同分摊,平台承担审核互助申请、划拨资金的责任,平台不是支付互助金的义务主体。

而商业保险中投保人在支付保险费的同时将风险转移给保险人,投保人出现保险事故时,保险人直接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也就是说,网络互助是一种开放式风险分担契约,只要符合条件的主体都可以加入网络互助平台,会员的人数是不确定的、不断变化的,当符合互助条件的会员发生风险时,由全体会员共同分担风险、分摊互助金额。

二是互助金的来源与兑付存在不同。

网络互助兑付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平台不得对互助金额承诺刚性兑付。

而商业保险则通过精算作出风险定价和费率厘定,财务稳定性具有充分保障,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赔付。

三是网络互助在内部成员与成员之间、成员与平台之间形成了不同于保险的多边法律关系。

网络互助成员之间是较为清晰的互助义务合同关系,成员与平台之间是委托管理会员费并审核发起互助的合同关系,支付互助金的责任主体为会员,而非平台。

而保险成员之间关系不明显,成员与保险机构为给付保费、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合同关系,支付保险金的责任主体为保险机构。

此外,设立网络互助门槛较低,商业保险公司为特许经营,设立门槛较高。

综上所述,网络互助是在吸纳民间互助共济行为、原始保险形态等诸多理念,通过网络技术服务而产生的新类型互助型经济组织,会员与平台之间以及会员与会员之间的法律关系为新型的网络互助合同关系。

因此,会员在加入平台时,要注意查看平台的运行规则和互助规则。

如有具体问题,可以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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