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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金、预定金是定金吗?

发布者:刘品 律师|时间:2021-05-18|384人看过

        订金、预定金与定金几字之差,然而法律性质和效力却大不相同。

《民法典》中的定金规则规定在合同编违约责任部分。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因此可以看出,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而订金、预定金一般视为合同双方的预付款,不具有担保的性质。

基于定金的独特属性,法律对定金规则进行了专门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有鉴于此,可知对于违约一方而言,定金相当于违约方给付非违约方的违约金。

那么当定金与违约金竞合时,如何划分责任呢?《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也即是说,约定违约金和定金条款只能二选一适用。

但是,选择适用定金条款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当然,最终非违约方获得的赔偿总额不得超过因违约造成的损失,此系民法上公平原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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