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蒋运灯 律师|时间:2021-04-15|89人看过
【案情回放】
2011年,某承包公司将其承包工程的部分工程分包给某分包公司,双方签订的分包合同明确约定了分包工程范围、分包合同价款以及工程开工、竣工时间,但对于分包工程款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约定为“按建设单位付款方式同比例支付”。
2015年,工程验收合格,承包公司未向分包公司支付全部分包款。
2020年,5年的工程质保期届满,承包公司依然拒绝支付剩余款项。
分包公司起诉至人民法院,承包公司辩称建设单位只向其支付了95%的工程款,故按照合同约定,其仅需支付95%的分包款。
【争议焦点】
工程款的支付金额及期限如何确定。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涉案合同约定按照建设单位付款方式同比例支付工程款,但并未对建设单位的付款进度及比例进行约定,故属于合同约定不明确。
案涉工程已超过保修期十个月,故承包公司应支付全部工程款,而不应按比例支付。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
【律师说法】
一份完整的合同需要对合同的标的、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双方权利义务、合同的终止和解除、违约责任和争议的解决方法进行明确的约定,许多当事人由于不懂或者大意,认为只要签订了合同,就有了保障。
事实上,若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当事人的权益很可能无法得到保障。
律师建议大家谨慎对待与自己息息相关的每一份合同,在签订前请专业人士进行审核、修改,使合同达到规范化、合法化、合理化,避免纠纷的产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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